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效力位阶)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二、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代替。

序号: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代替。

序号:4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序号:5

法规名称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55年5月11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代替。

序号:7

法规名称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代替。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9

法规名称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1

法规名称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2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代替。

序号:14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5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3年9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效力位阶)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 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 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 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 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 工程造价;

六、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 违约责任。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工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 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 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 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是否还有效?

截止至2019年9月,为无效的。

法规名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发布机关及日期为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2、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3、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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