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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农村道路民事纠纷案例)

2022-09-07 六尺法务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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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关注您身边的纠纷

作者:梁东

出版社:中国方庄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6-2

页数:214

内容简介:

《关注您身边的纠纷:生活中常见民事案例精析150例》主要内容:以案为鉴,懂法明理,以案为鉴,维护权益。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人身、财产、名誉等方面权利受到损害的纠纷。比如,言语不合将人打伤,儿童落水身亡,擅自扣押他人财产,楼上装修楼下渗水,发送手机短信污辱他人,等等。这些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如何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成了人们经常面对的现实问题。

《关注您身边的纠纷:生活中常见民事案例精析150例》从各大报刊最近两三年已审结的案例中精选出日常生活中的多发、常见典型民事案例,以生动的典型案例及评析结合的方式来普及法律知识。《关注您身边的纠纷:生活中常见民事案例精析150例》选材真实,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说理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编排体例新颖,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读性。

《关注您身边的纠纷:生活中常见民事案例精析150例》是人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减少纠纷,增强基本权利方面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一本实用读物。

民事纠纷案例(农村道路民事纠纷案例)

民事纠纷案例

1.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张某与赵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李某与王某、毛某之间的担保关系,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2.借款合同于1999年4月1日成立,4月10日生效

3.赵某没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不动产转移所有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偿还本金应当予以支持,而利息,在合同没有约定则无需偿还。

5.因有约定,则只承担还款责任

6.有,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7.因先就债务人张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进行清偿,不够部分再由王某、毛某承担保证责任。

民事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1、2006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

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

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

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

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

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

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2、朱某在工厂浴室捡到苏某的进口手表,先说第二天归还,后来又说自己把手表弄丢了。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

我国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扩展资料:

民事违法的主要特征:

它同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

2、某些民事违法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同样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本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某些情况下,违反国家民事政策和社会共公利益的行为也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违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违法行为

打架民事纠纷案例

打架斗殴导致双方伤害的,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如果是轻伤以下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构成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派出所进行调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如果打架对双方造成伤害,应按照双方的责任承担责任。如果是轻伤,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构成轻伤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派出所调解。如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轻伤属于公诉案件,可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害财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行为情节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调解进行处理:亲戚、朋友、邻居、同事、学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的纠纷;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由受害人先前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其他更容易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处理。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或货物损失,或者双方对医疗费用和货物损失的赔偿没有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同意调解并当场履行的,可以当场调解,并准备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民事经济纠纷案例

案例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审理查明:[1]机械公司需B公司提供的减速器订货计划并未改变;[2]B公司要求退货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职工普遍反映机器价格太高,不合算,经理和经办人员均感压力较大,是以寻找借口提出退货、退款,求得挽回不良影响;[3]B公司派员请求退货属实,但所托工人未向机械公司总经理转告。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两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B公司单方面毁约,没有道理;另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汇出货款不久,即派人联系解除合同,机械公司长期不作答复系工人未向总经理转告所致,故应视为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充分讨论酝酿,大多数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并基于双方对这气协议的态度,从有利生产及增进团结出发,决定力争调解结案。 经过法庭大量的解释、说服和教育,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机械公司愿将滚齿机价格降为2.7万元卖给B公司;

2.B公司承认原购买滚齿机合同有效,并在机械公司调低滚齿机价格后,向机械公司另购圆磨一台,以原价九折作价;

3.上列机器、机件等,限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清货款,并由B公司自行提货;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B公司负担。

民事诉讼法案例

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答:一、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公司所在地乙县法院和丁县法院。《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丁县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辖权。二、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是受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该异议不能成立。因为问题一已经说明乙县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成立,必须是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县法院有管辖权,就不能成立。《民诉法》等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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