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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案例教程)

2022-09-07 六尺法务 案例

国际法案例三则: 北海大陆架案、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及荷花号案

1答: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2答: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第3667号总统公告》指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自此,公平原则被引入大陆架划界制度。

3答: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案例教程)

国际法案例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和.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国际法案例 荷花号案

不违反国家法原则。法国和土耳其的主张都没有问题,土耳其以其属人保护原则主张,法国其实也在遵循属人原则。

国际法关于某海盗行为的案例分析

1. 属地啊 海港附近,无论是在港口,内海还是领海,都是一国的领土,实行属地管辖

2. 其实关键看海港附近到底是哪,一般是内海或者领海吧,那A是不能进入到属于他国的领土的。个人认为只有两种情况A国可能进入打击海盗,一是B国请求A国国际协助,而是B国请求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让他国进入,有限制条件。但原则上来说,如果这个区域不是国际海洋重要通道的话,安理会也不会通过决议。

注意,港口是属于一国的领土的,对于在港口的外籍船舶,若是船舶的内部事务,港口国是一般不管的,例外为:扰乱港口安宁,受害方位沿岸国或其居民,案情重大及应船长或船长国领事请求 但是要是海盗的话肯定管啦

国际法上,海港有专门的港口制度,算一国领土

普遍管辖 若是公海,则是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各国对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及毒品案件有普遍管辖权。

谁知道国际法中的比较著名的案例“隆端寺案”的始末?

隆端古寺案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

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1904年2月13日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

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1908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也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1935年以前)。后业,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

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

1959年10月6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

1960年5月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1961年6月26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1962年6月15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法院以9票对3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员.法院还以7票对5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占领时期从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柬埔寨.

扩展资料;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一)涉及国家领土主权问题

泰国与柬埔寨之间的争论点,主要是隆端古寺及其周围的土地的主权是属于哪一国.泰国认为法国于1908年出版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会所制,它有严重错误,

如果根据真正的分水岭划出的边界线就应把该寺的地区划在泰国一边.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真正的问题是,泰柬双方是否已接受了这张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和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

现在,泰国出兵占领隆端古寺地区,这无疑是对柬埔寨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犯.

(二)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泰国政府给以抗告,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因为,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月20日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月3日又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10年。

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由于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所以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而自然于1946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

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36条第5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色列——葡萄牙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无效,因而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

1961年5月26日,国际法院对泰国的抗告作了判决,肯定了国际法院对此的管辖权,因为泰国政府所发表的接受强制管辖声明仍是有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浪网——隆端古寺案

国际法-“阿拉巴玛号”案例

阿拉巴玛号”案

——国际仲裁、战时中立

〖案情〗

美国内战期间,联邦政府封锁了南方同盟的各个港口,同盟政府急需船只和装备,它力图从中立国--特别是从已承认同盟是交战团体的英国购买军舰。因此,同盟政府以私人名义向英国私人船厂订购了许多船舶,其中一艘被称为“恩利加号”的“290号”船于1862年5月15日下水。该船就是后来闻名的“阿拉巴玛号”,是当时同盟军所拥有的最有名的一艘巡洋舰。

1819年7月3日的《英国外国征募法》严禁卖军舰给外国,但英国政府不愿执行这个法律,其理由是联邦政府驻伦敦的公使未能证实“290号”的真实性质。后来,经进一步提出证据后,王室法律官员建议应拿捕此船,但发现“290号”刚刚离港试航,并从此一去不复返了。

那时候“290号”尚无武器装备,航行人员也没有配备齐全。在亚速群岛的水面上,两艘负责把所有装备物资送到会合地点的英国船舶,向这艘当时已属于同盟军的巡洋舰“阿拉巴玛号”提供了人员和武器。从那以后,“阿拉巴玛号”便开始从事劫掠商船的勾当,在大西洋、印度洋,甚至在中国海面上追击美国商船队。在富有传奇色彩的船长拉菲尔·赛墨的指挥下,“阿拉巴玛号”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击沉、烧毁或劫持了近七十艘联邦船舶。它给联邦海商事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不仅使船只受到了直接损失,而且给美国船主造成了极重的恐怖心理,使他们后来不得不在外国(尤其是英国)登记以取得外国船旗。1864年6月19日,在法国瑟堡以外的海面上,“阿拉巴玛号”被联邦军舰“凯撒基号”击沉。它的船长、部分军官和水手被一艘英国私人快艇救起,并被送到英国。

〖双方主张及理由〗

联邦政府向英国提出抗议,认为其非法承认南方同盟为交战团体是干涉其内政的行为;并抗议英国违反中立义务,因为它没有防止在它管辖的范围内建造和装备南方同盟的军舰;而且当这些军舰停泊在港口内时,它也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拿捕。在内战期间,联邦政府曾向英国提出过赔偿请求,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1869年,双方签订《约翰逊·克莱列顿专约》,该专约规定设立一个英美混合委员会,以解决(除其他事项外)美国对英国当局给南方同盟供应军舰并给予支持的行为而提出的所有赔偿要求的问题。由于英国拒绝将它承认南方同盟为交战团体一事是否合法的问题提交委员会解决,美国参议院未批准这个专约。随后双方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最终于1871年5月8日签订了《华盛顿条约》。该约规定,将“阿拉巴玛号”求偿争端提交给一个设在日内瓦的仲裁法庭解决,该法庭由5人组成,这5人分别是诉讼的两个当事国、意大利国王、瑞士联邦总统和巴西皇帝各指派的1名仲裁员。有关交战团体的承认问题不在仲裁之列。条约包括以下3项规则,说明了在海战中的中立国所承担的义务。

中立国应受下列各条之约束:

第一,以相当注意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任何该政府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是为了追逐一个与它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船舶或对该国作战的船只进行装备、武装及配备;并以同样的注意防止全部或部分地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特别装备以适合战争使用而具有如上之追逐及作战之目的的任何船只离开其管辖的地区。

第二,不得允许或容忍任何交战一方利用它的港口或领水作为攻击他方的海军活动基地,或用于更新或补充军需或武器及补充兵源的目的。

第三,在其港口或领水内,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加以“相当注意”,防止他们作出任何破坏上述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根据该条约第6条,仲裁员须适用这些规则和与这些规则相一致的国际法原则。英国政府不同意将这些规则作为在求偿问题发生时有效的国际法原则,但它同意仲裁员在裁决案情时应推定,英国已经承允按照这些规则提出的原则行事。

〖裁决及其依据〗

1872年9月14日,仲裁法庭作出了裁决。对于“阿拉巴玛号”,法庭认为,英国政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该船建造时即加以制止,因而在履行中立义务方面没有加以“相当注意”。而且,“阿拉巴玛号”数次自由进入英国殖民地的港口,也“没有受到应得的控告”。法庭认为,英国政府不能以它缺乏能够运用的合法的诉讼方式为理由,而为其不给以相当注意的行为辩护。结果,仲裁员以4票对1票的多数裁定:英国在“阿拉巴玛号”案中由于失责未能履行《华盛顿条约》第6条所确定的规则中的第1项和第3项所述之义务;裁决由英国支付给美国15 500 000美元的金币作为赔偿,以了结“阿拉巴玛号”案的全部赔偿要求。

〖评析〗

“阿拉巴玛号”案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国际仲裁和中立义务两个方面。在国际仲裁史上,“阿拉巴玛号”案的判决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它成功地解决了英美间的一项严重争端,突出了仲裁方法的价值和效用,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中立义务方面,华盛顿三规则第一次使海战中的中立行为的某些普遍原则系统化,对传统的战时中立制度作了补充和发展。1907年10月18日的《海战中的中立国权利和义务的第八海牙公约》吸收了华盛顿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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