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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六尺法务 司法

上海哪些司法涉诉信息可以在风险信息网都可以查询到?

各级法院的立案信息、开庭信息、裁判文书、执行信息、送达公告、失信名单等司法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从网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律师工作的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和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律师管理机构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律师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授予或者取消律师资格,颁发或者收回《律师工作执照》;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撤销;

(五)指导、监督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律师资格人员的审核、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的审核、违反本办法有关活动的查处以及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第四条 (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依法由本市律师组成,受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其职责是:

(一)负责律师的执业登记、注册和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年度检验情况;

(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四)指导律师业务活动;

(五)负责律师业务培训;

(六)负责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境外民间律师团体的交流活动;

(八)负责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第三章 律师资格第五条 (资格的授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

申请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律资格的决定。决定授予律师资格的,发给律师资格证书;决定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

申请律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接受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考核。对申请律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决定授予律师资格的,发给律师资格证书;决定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应当书面通知接受考核的人员。第六条 (不授予资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律师资格:

(一)故意犯罪,曾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依法不授予律师资格的情形。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第七条 (性质)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立。第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人员;

(五)有必要的开业经费。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设立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未经批准,不得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业。第十条 (开业登记)

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之日起的十日内,到市律师协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未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的,不得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业。

我在上海参加的司法考试 通过了 怎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上海12348法律咨询热线是24小时的吗

法律咨询提供24小时服务。

“12348上海法网”是上海市司法局着力打造的集线上(智能网络)、线中(热线电话12348)、线下(实体窗口)“三位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线上服务平台的统称。有四大板块:法律咨询板块、法治地图板块、普法学法板块、法律服务板块。

2017年,上海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升级改造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已开通法律咨询、行政审批办理及司法考试咨询、公证咨询、狱务公开、戒毒所务公开共五项服务,其中,法律咨询提供24小时服务。

扩展资料

12348上海法网,是一个以网络服务为主、电话热线为辅、实体窗口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全市16个区县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全部建成;全市所有街镇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也已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上海市将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48上海法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记者零距离体验12348上海法网诸般神通

上海市司法局的机构职能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司法局“三定规定”市司法局具有19项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

(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管理的工作。

(五)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律师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在沪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审批本市在国外(境外)设立的律师机构。

(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承担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

(十四)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按规定和权限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核、立项、转报;监督指导监狱、劳教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七)承担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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