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慰。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确立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以下情形: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及赔偿原则如下:

(一)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3000元;3、六级的,15000-20000元;4、五—二级的,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4000-5000元;5、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原则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给,确有必要给付的,不超过2000元;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程度,相应减少,受害人对损害发生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酌情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一般车祸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1.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5.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方法

1.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当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和第7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权利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已经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的伤亡,但这种创伤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痛苦,尤其是死亡给受害者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他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交通事故的赔偿请求中,当事人应当在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人身损害诉讼终结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本人、死者的近亲属,即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方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和指导性文件。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我们认为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如下:

(1)最高赔偿限额法。

在确定最高赔偿限额时,应当考虑被诉法院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此外,我们还应遵循以下两点:

1.应该与当前被诉法院的审判实践基本一致。目前,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考虑了诸多因素,其中根据当地实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值得借鉴。如2005年9月江苏省出台的《关于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一般不超过5万元。2005年9月,江西省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抚慰金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专门列举了十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精神抚慰金的最高赔偿标准为3万元至500元不等。

2.最大金额不能超过或与最大死亡金额兼容。在制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时,可以借鉴现有的关于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额。

(2)先例判决的参照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些年公布了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应该说对审判有指导作用。参照类似案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某一地区的审判实践来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审判实践中有先例,我们也可以适当参考。”②参照判例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至少可以让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有感性参考。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一个是有先例的案件相对容易判,一个是同类型的案件在数额上不会有太大的悬殊。既然判例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选择判例,选择什么样的判例,何时选择判例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等疑难问题的案例,可以采取定型分类的方法,定期公布,增加参考和适用的便利性。

(3)对不同损害后果进行分类分级的相对固定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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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打交通事故官司?提起交通事故诉讼的,除提交起诉书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仅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或者公安机关的调解结论向人民法院查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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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现实情况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4、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有人员受伤的就一定会涉及到各项赔偿的问题,至于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金额计算标准在我国的相关法令中是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的。伤者主张肇事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用是合理的,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一般赔多少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精神损失费的索赔情况: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精神损失的,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确定和计算,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由当事人向司法鉴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来进行合法的鉴定处理,并根据精神损失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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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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