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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判决书)

2022-09-29 六尺法务 侵权

4.请你列举2例你生活周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的例子,并分别说明具侵权了什么权?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

2002年12月24日19时许,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在派出所带班期间,应邀与其同学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该镇“昊睛”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5人共饮4瓶白酒。当日21时许,赵志远提出让该店女店主刘美荣找2名服务员陪同到附近舞厅“蹦迪”,遭到刘美荣拒绝。赵志远感到丢了面子,离开饭店后即用电话通知当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辉、李松涛、赵晓勇、李建勇4人,以刘美荣开的火锅店没有办理消防合格证及服务员没有暂住证为由到该店检查,赵志远随后也返回该店。赵志远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刘美荣和服务员耿巧梅、许林萍3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非法关押。询问期间,赵志远还多次对刘美荣进行殴打。25日9时许,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得知情况后予以制止,并让刘美荣等3人离开派出所。2003年2月27日,赵志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时超英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并瞒报此案的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赵晓勇、李松涛行政警告处分。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能在法律范围内独立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生活中也常出现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如非法拘禁、非法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列举生活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一个

1、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2、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3、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4、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

扩展资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民基本权利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例分析

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中止)。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费、刘等人因车祸将人撞伤,在送医院途中因未带钱而把昏迷的伤员遗弃在废弃的小屋,他们应当知道这样可能会造成贾某冻死或流血死亡,但却放任其结果发生,因此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然而,当晚刘某拿了被盖等搭在贾某身上,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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