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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案例(反垄断法案例2021)

2022-09-27 六尺法务 案例

求几个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8月1日,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西安晚报》8月3日)。

对此,应当毫无疑问的是,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市场各界对垄断危害性认识加深进步,及其市场主体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需求,日后社会会对行政与市场关系,及其行政于市场管理方式合法性与合理性,会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诉求。而这种与具体企业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诉求,也会因为法制的逐步健全,会像上述案件一样,转化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规范性监督。因而从此角度讲,国家质检总局这次被诉,其中也许有着某些不可多得的“里程碑”含意。

首先是,由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新兴加转轨”、及经济转轨动力主要源自行政权力的经济阶段性特征所决定,或许会因为行政权力本身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缺陷、也许会因为受计划经济思路的痕迹影响、更甚至于会因为目前行政管理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应该说,现有这样的行政与市场多种的交叉关系,在结果上,都可能会使行政权力在进行具体市场监管时,表现出缺位、错位、越位的权力“时期”弊病。对此,就拿上述国家质检总局的“电子监管网”推广过程为例,也许国家质检总局的初衷是出于建网的心情急切,或许也可能是由于对某种具体产品质量的相信与青睐,因而在推广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了一种行政倾向。素不知,正是因为这种完全可能是处于行政善意的倾向,由于其中与质检总局有着某种可能的利益关系,并没有经过具备市场公信的程序的认定,所以,如此的行政“推广”在结果上,就会对市场其它相关产品失去本应该有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说,在性质上这的确是一种排斥、限制竞争的不公正行为。

还有在行政与市场关系上,尤其是在市场反垄断管理上,应该说行政管理的就应定位于“裁判员”的角色,行政监管职责就是要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以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此同样以上述的质检总局“推广”事例来说,行政应该以公平的竞争程序,并以这种为市场公认并具公信的竞争程序为平台,完全可以、也应该让相关企业产品通过各自竞争并由市场来决定谁才是真正的“最优”产品,并且值的“推广”。而与此对照,国家质检总局这次之所以会引起相关企业不满、并被诉至法院,其中很可能就是质检总局在此问题上,将本应由市场竞争来解决的问题错作行政可以决定范围的问题。可以说,如果背后不存在相关企业所指的利益关系,那至少也可以说是一种因行政认识错误,而引出的越位与错位的表现。 当然,此案结果究竟如何尚还要有待法院的判决。但有一关键点现在就可确定无疑,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推进进程中,行政监管的目标与出发点应该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否则,就可能会走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背道而驰。对此,要警惕!

反垄断法案例(反垄断法案例2021)

反垄断法十大案例发布有哪些?

今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其间取得了丰硕成果,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我国反垄断工作过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后还有哪些完善空间?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查处一批关系经济民生的反垄断案-件

8月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发布了反垄断十大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敢于向大公司动刀。翻看反垄断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不少知名大公司牵涉其中。比如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历经4年零10个月的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最终确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对其开出高达6.7亿元人民币的罚单。利乐公司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等非法垄断行为得到纠正,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敢于动部门的奶酪。如果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同样会受到惩处。2016年发现的“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就是典型。本案涉及12个省份在“新居配”建设市场中颁布的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因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些文件先后被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新居配”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维护消费者权益。触动行业巨擘、政-府部门的垄断利益,都是为了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围绕企业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燃气、供电、供水、电信、黄金饰品、乳粉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未来要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坚持维护消费者利益,对教育、医疗、公共事业等民生领域加强执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甘霖说。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国执法队伍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穹建议,做好新时期反垄断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观念,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反垄断工作应关注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并为此助力加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其次要有全球视野,要学习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学习借鉴其先进理论、技术,密切跟踪其重大执法案-件,精准分析鉴别其重大反垄断政策。最后,还要有未来眼光,要充分认清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重大影响,勇于创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反垄断理论等。

加大惩罚。

消息来自凤凰网。

请举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主要实例、案例。附上简介/分析/出处为盼。谢谢!

3月18日,申请半年之久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因商务部一纸禁令最终未能成行。由于这是商务部首次引用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做出裁决,此举引发了全社会甚至世界舆论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用意究竟是什么?从国际通行的案例看,《反垄断法》的大刀一般应当指向哪里?

通常而言,各国反垄断法都具有三种任务:促进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也会具体把握个中尺度,并且通常也都会与其本国当时的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等因素结合考虑。以汇源案为例,商务部此次并没有生搬市场占有率等数据,也并不是为了保护被收购企业利益和企业投资者利益,而是评估果汁产业发展走向和结合本国产业政策做出了裁决。

控制企业合并 促进公众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商务部驳回汇源案申请主要就是根据这一原则。但在竞争者较容易进入的果汁领域,控制较高市场份额的领先企业是否能做到“消灭”竞争者,目前尚存争议。

各国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律,只要合并可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就可以禁止合并。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什么样的合并可以推断为是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合并后一家企业达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二分之一市场份额,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合并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有些合并即便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政府也应当批准合并。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有利于整体经济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当批准合并。需要指出的是,导致垄断的合并因为会严重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批准这种合并的时候应当非常慎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适用案例:

欧盟驳回力拓、必和必拓合并申请

2008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必和必拓的收购方案展开调查,该部门当时表示,两家矿业公司的合并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将控制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铁矿资源。而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矿业集团必和必拓公司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铜矿、铝矿及煤矿供应商,其垄断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否决声明。 详情

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

豁免案例:美国批准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

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这一方面是因为麦道公司当时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因为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

禁止垄断协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具体还分为商定售价的价格卡特尔、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数量卡特尔和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的地域卡特尔。

上述这些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各自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各国法律规定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当然,企业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有时对经济是有好处的,当某些限制竞争协议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生产率,它们一般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根据美国的《谢尔曼法》,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罚款可以达到1000万美元,对个人罚款可以达到35万美元,此外还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监禁。但在具体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刑法的规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垄断案件的罚金。

中国反垄断法也有相关详细条文规定,同时规定,即使不适用于已有条款约束的,经营者面对此类指控时,需自行举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适用案例:

三菱参与石墨电极价格协议被罚

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金。

两大国际拍卖行商定佣金被罚

英国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的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佣金的价格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最后,这两家拍卖行不仅被课以巨额罚金,它们的总裁还面临着刑事监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维护市场竞争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各国法律规定

中国《反垄断法》中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较细的条文规定,同时设置了豁免条款:“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适用案例:微软在美国、欧盟涉嫌垄断被罚

微软公司就是通过控制操作系统的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凭此优势在浏览器、即时通讯等产品上事实捆绑,妨碍了竞争者进入。1997年,美国司法局控告微软垄断,微软由此饱受诉讼煎熬,最终交出数亿罚金

反垄断法时隔13年首次修改,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当下对垄断问题比较严重且复杂的数字经济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多个平台企业被处以重罚或立案调查,说明加强反垄断监管已成为常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精髓将随之而去。我国执法机关执法意愿积极主动,经验越来越丰富,能力稳步提升,同时也越来越重视把执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提升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已连续六年位居全球汽车产销第一,尽管今年上半年销售增长率急剧下降,但仍远远领先于美国第二大市场。但中国汽车市场的成熟度与欧美市场存在一定差距。汽车反垄断案件比较复杂,必须坚持案例的现实分析。该指南将结合中国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汽车反垄断指引的起草工作的启动,是继去年以来中国不断查处多家汽车企业垄断行为后,管理部门对市场垄断的又一次沉重打击。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许多工业和生产资料都由国家控制。当时是国有企业的天下,民营企业只是一种补充。已经被边缘化。国有企业的比例越高。更有利于人民生活。由于没有竞争压力,垄断企业很容易依靠垄断获取利润,因此没有创新动力。

垄断企业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其收入却占全国职工总收入的55%。垄断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贸易权。消费者从垄断者那里购买商品,很难实现公平贸易。垄断加油站向消费者出售高价汽油。你只能接受它,因为你必须开车。购买汽油是一种刚性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谈论交易的公平性。                     

违反《反垄断法》,腾讯、阿里等多家企业被罚,对公司的经营会有哪些影响?

首先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影响着公司限制、排除竞争能力。与纵向垄断协议相比,横向垄断协议的危害更大。因此,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采取严格的违法原则,如凤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一步分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是确定了相关主体实施定价、限制商品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抵制等形式要求。协会与会员企业达成的交易,横向垄断协议。

其次在交易中与交易对手达成并执行垄断协议的行为,对公司交易有着很大的影响。没有其他处罚,公司经营不会受到影响。业绩方面,公司并未影响经销商出货价格,因此不会造成营收下滑。根据规定,公司不能规定经销商对外销售的价格。对方是否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增加销量,由经销商决定。垄断罚款与证券交易没有直接关系,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

其次在未依法宣告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反垄断法处理方式包括恢复集中前状态和50万元以下的罚款。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将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和境外执法经验来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才适用。经调查,这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力。

要知道的是横向垄断协议是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就固定价格、限制商品数量、分割市场等达成的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之间交付财产的行为比较少见。在另外4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且交付财产的行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横向垄断协议的各方当事人都有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

请举出一个反垄断法的案例及分析。 要求:2000字以上。 要是答案好可以追加分数~~谢谢大家~~~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

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

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

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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