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10大亮点(民法典的三大亮点)

2022-09-26 六尺法务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创新亮点

法律分析:首次对居住权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权中增加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护业主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业主共有。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立即办理离婚了登记,而是有30天的冷静期,一方在30天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最大亮点

民法典最大亮点之一,在于独立成编设计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更全面、充分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让人民生活更具尊严。人格权编在现行法基础上,对“隐私”的定义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内容。

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强化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针对现实中层出不穷却往往求助无门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从而为公民建立起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同时对机关、企业、学校等设立防止性骚扰义务,进一步明确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

扩展资料:

民法典意义:

1、推进普法教育,责任重大。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如果宪法是限制公权力的铁锁链,民法就是保护私权利的金钟罩。人首先要活着,之后才是发展教育等权利。而民法典就是保障公民活着的最基本的法律。所以在法治国家里,民法典的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典》还未出台之前,我们通过各行各业相关的法律去了解作为公民的权利。而《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后续我们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将集中到《民法典》中,这对于普法教育非常有推进作用。

2、推进依法治国,责无旁贷。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3、事关人民福祉,意义深远。

民法典的颁布则标志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事件。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

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民事权利的一个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首部民法典为何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至第十条从民法原则上对社会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体现,特别是其中的秩序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极强的中国时代特色:其中“绿色原则”的提出,是以人民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在法典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与我们国家的发展政策向呼应的;而“秩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强调“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社会问题的治理,不仅仅要依靠法治,同时也要凭借善良风俗;需要基层组织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时候,不仅要懂法,还要对所在地区的习惯、风俗具有明确的认识。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与该地区历史形成的善良风俗不同,而影响群众的“法情感”,未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开《民法典》,我们发现使用语言是平实易懂的语言,从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而《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从实体上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民法典》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倡导性规定,无不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体现。

(二)《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民法典》的开创性体现在历史维度和编章设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典,开创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国自古有“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由社会基层组织依据道德、礼俗给予解决。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思潮下,进行了大量学习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离具有自己的法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在1954年开始就进入草案阶段,历经66年积累与准备,终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民法典》的编章设置,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典,有开创自己的特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其他国家没有过的,足以体现《民法典》对人的权利的重视。人格权编不仅对传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规制,更是对人的精神健康进行了规定,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强化了隐私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三)《民法典》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条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框架下,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吸收和精练。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条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50余条,而这种“吸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续性,对于社会经济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制定了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以旅客霸座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屡见报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层面,公权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碍,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票,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以明确态度,对于霸座行为给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赋予承运人有向“霸座”人员按照自行规定加收票款的惩罚性权利,更重要的赋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不但能够使霸座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也从事实上维护了合法旅客的权利,引导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民法典有哪些新亮点

民法典的新亮点有:1.见义勇为为免责。2.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3.禁止放高利贷。4.保护个人信息。5.借定夫妻共同债务。6.增加遗嘱形式。7.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的亮点主要表现为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存在许多亮点,举例如下:1、首次对居住权做出了规定。《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权中增加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2、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3、保护业主合法权利。《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业主共有。4、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立即办理离婚了登记,而是有30天的冷静期,一方在30天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5、扩大了遗赠抚养范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较于现行的继承法,增加了遗嘱扶养协议的范围,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的10大亮点民法典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壹万元左右的钱如行找人民法?

根据你的提问来看,你应该是想问“农民工被拖欠了一万元左右的工资该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问题并不是在《民法典》之后才得到解决的。

农民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按劳务关系处理,按劳务合同的关系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题目中所谓“民法典的十大亮点”应该是指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从学理上,这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种新型的“优先权”,也有观点认为属于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总之,该条规定仅对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工资拖欠有实践上的意义,并不直接关联到承包人内部关系的解决。

关于承包人内部关系的解决,需要具体分析,有些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他们通过“包工头”进行工作,因此一般是劳务关系,或有些比较规范的通过劳务公司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建议需要维权的农民工先厘清自己和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症下药”,如果是劳务关系的,那么直接按照劳务合同处理,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如果是劳动关系的,可能要先进行先置性的劳动仲裁,然后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劳动争议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的10大亮点(民法典的三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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