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被侵权(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大头儿子400字作文
写作思路:根据题目要求,围绕大头儿子展开描写,接着表达自己的感受。
有一次大头儿子看见了一只受伤的小鸽子,大头儿子把它抱回家,在小头爸爸的`帮助下,每天都很细心地照顾着小鸽子。给它喂食、喂水,没过多长时间小鸽子的病全好了,能飞了。大头儿子高兴地跳了起来。
大头儿子很有爱心,这是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今天,晚上七点半准时播出的《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又开始了,这是我最喜欢的动画片之一,我马上跑到楼下厨房间拿来薯片和可乐,如果你们问我我最喜欢里面的那一个人,我肯定会毫不犹豫的回答他:“当然是大头儿子啦!”
你瞧,大头儿子闪亮登场啦!只要大头儿子一出场,我就会非常高兴,有时候也让我觉得非常的好笑,因为他的想法让我觉得很幼稚,但这正是我喜欢他的原因。
因为他的鬼点子很多,所以我给他起了一个绰号:“机灵鬼”,唉——真是拿他没办法啊,不信你看:他为了不让天空下雨,画太阳,挂风娃娃;帮爸爸搬东西用小汽车;给妈妈送信用气球飞上去;用废瓶子做了很多有意义的事。
把剩下的布料做成口罩;自己做冰棍;用自己的智慧把别人借了不还的东西要了回来;给妈妈做了一件新围裙……
尽管大头儿子有时候在帮倒忙,但是他也是为了别人好,并且他做错事勇于承认,这大概就是我喜欢大头儿子的主要原因吧!好了,我也不多说了,我还要继续看呢!
央视动画状告2家公司侵权是怎么回事?
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并使用“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停止授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现有侵权产品,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万元。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二被告均表示没有侵犯央视的权利。
案情
央视动画起诉大头儿子公司
央视动画起诉称,该公司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的著作权。1995年版及2013年版动画片上映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的发行市场和观众市场,收视率极高。
经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
此外,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还擅自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微信公众账号对外宣传。
央视动画认为,二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授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现有侵权产品;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庭审
被告称已与作者谈妥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央视动画和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各委派两名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委派一名代理人到庭应诉。
庭审时,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表示,由于央视动画在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中多加了“网站”,需要再额外申请一定的答辩期,被法庭当庭驳回。
随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央视起诉的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互不牵扯的案由,应当分别起诉,恳请法院分别立案。其次,央视动画并没有明确他们侵犯了哪个作品,如果是三个作品,应当分别立案起诉。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央视动画没有举证证明大头儿子侵犯不正当竞争的哪一款哪一条,未尽举证之责,该公司并未在商品上进行使用,只是在微信中使用,且只有经营者存在经营关系,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该公司与央视动画不存在竞争关系。并且,该公司已经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作者谈妥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的转让,历经16年的努力,在相关公众和行业中获得了肯定,恳请法院依法中止审理。
北京时代佳丽有限公司表示,涉事商品是通过正规采购途径上市的,没有侵犯央视动画的任何权利,且在此案诉讼期间,该公司已将涉案商品全部下架,等待法院判决之后再进行处理。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我在超市卖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算是侵犯肖像权吗
算,最好找律师问问,或者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问问,如果卖的数量比较大,被查到,还是挺严重的
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第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你怎么看《大头儿孑小头爸爸全集》作者侵权问题?
你怎么看《大头儿孑小头爸爸全集》作者侵权问题?
央视播出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片对于现在处于二三十岁来说的我们。主题曲里“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的歌词也一定还有很多人记得。
这部从小陪伴我们长大的电视剧不仅深入人心而且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欢乐和教育意义。而正因为它的广泛人气。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二十年前未签订的一纸合约,却成为如今“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著作权反复拉锯的问题源头。
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与央视和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又一次为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人物著作权的问题闹上了法庭,就已经登报放出的信息来看,两者之间的斗争结果还有些扑朔迷离。
但是不管怎么样,这部动漫陪伴了我们的儿童时代,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不管最终版权如何定位,所属何方,希望都能有个完美的结束。
从大头儿子侵权案浅谈版权侵权的几种侵权行为
常见的侵权行为:
(1)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统意义上的网络著作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若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他人作品放在网上公开传播,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2)社交网络平台未经同意转载传播他人作品
在诸如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等公开社交网络平台中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作品,并且没有注明作者姓名或来源,除非存在著作权被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仅仅是分享连接,通过连接可直接接触到原作者则不属侵权行为,若不允许转载请在以明示的方式注明。
(3)音乐、电影作品未经同意传播
未经著作人的同意下载、传播、改编、表演、出版、录音录像音乐作品或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种行为在大众认知中以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歌手需要收取费用、网络管理者将不法的电影种子删除的时候都表示了不解和愤怒,但著作权除了一种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能够作者带来丰厚报酬的财产权利,其权力来源具有合法性。
网络著作权并不是要遥不可及的事情,每个人都会遇到网络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在面对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寻求什么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呢?
(1)先行登记或寻求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每个人精力都是有限的,为了减少权利被侵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防范于未然,对于网络作品可以先行登记,作品自创作完成作者便享有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的制度,该制度易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该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委托,具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的权能,能集中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2)及时通知网站管理者删除违法信息
当我们在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可以及时通知网页进行删除,如果网络管理者为删除违法信息则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管理者亦可在侵权人的认为自己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恢复作品,这时应及时的寻求司法救济。
(3)诉请证据保全
因互联网世界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因此权利人可以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再在15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亦可向公安机关保安,走刑事诉讼的途径。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如何认定和保护?
艺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常见作品类型。它们是指具有美感和独创性的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著作权法中对美术作品的侵权,要求权利人的作品构成美术作品,侵权人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艺术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线条、色彩或以其他方法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从定义本身分析,艺术是由线条、色彩等构成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平面或实体作品的美学意义可以是一件艺术品。艺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艺术表现的形式。例如,音乐作品通过不同的音符和音调的组合来传达艺术感受。电影作品是通过一定的设备制作出连续不断的画面,通过表达一定的情感或故事来传达审美观念的表达,而艺术作品则通过构图、线条搭配、色彩选择等审美传达。
动画的主要形象可以构成艺术作品,如大头儿子、小脑袋爸爸、围裙妈妈;熊大熊二;米老鼠等等。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艺术形象可以单独行使权利。例如,在“熊大”侵权(2015)一案中,静澳民三元字第0018号,盟世奇公司获得版权所有人的授权,将作品制成毛绒玩具,行使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品,关键在于是否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的新载体,而不是通过发展原作来表达和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是受保护作品或者其原始特征而固定的,而不是构成新作品,则根据著作权法应当是复制品。”也就是说,无论从平面到立体,甚至到其他形式,只要两件作品仍然具有实质性的相似性,并且后者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那么它就是复制品。一件作品属于复制还是改编,主要取决于在此过程中是否形成了新的作品,同时保留了原有的表达方式,以及是否增加了新的艺术表达方式,使作品有所不同。
需要确定原告的侵权主张是基于授权的原创作品,还是基于授权作品的合法复制或改编。在确定对比的基础上,完整的观察作品的具体形式,包括整体的视觉体验和构成部分(具体到案例,如头部和面部特征、四肢、身体部位的比例等),构成风格的特点,显著特征等。在本案中,原告以授权作品为索赔依据,法院将权利作品与授权作品进行比较,侵权作品是否与前述两件作品实质上相似。相比之下,侵权作品只是对权利作品的特定鼻部形状、嘴唇形状等细节的表达进行了调整,大体上保留了权利作品的基本表达方式和特征,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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