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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

2022-09-25 六尺法务 案例

因为经济纠纷,我的车被别人非法扣押,我应该怎么办?

1、车辆被非法扣押后,车主只能起诉吗?

答:并不是的。在本文所述案例中,原、被告相识,并可能存在经济纠纷,在公安部门认定该事件为经济纠纷时,原、被告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当然了,如果原告能通过个人努力或其他途径取回车辆,就没必要诉诸法律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类似事件被定性为盗抢(部分销售公司私自取回分期车的行为,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作者将在其他案例中进行分析),也不需要起诉解决,处理刑事部分的同时会进行退赔。

如果实际车辆所有人因涉案车辆权属纠纷(比如借名买车)扣押他人名下车辆,那么此种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脚的,双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就能扣押车辆吗?

答:并不是的。双方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和非法扣押车辆是两个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个人、公司间因存在经济纠纷扣押他人与纠纷不相关的财物的事情屡有发生。如果得到财物所有者的事后同意的,不是非法扣押。如果并未经过允许,就属于非法扣押。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当中,侵权人所提出的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辩解往往不被认可,侵权人可以另案起诉解决。所以说,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不是扣押车辆的合法理由。

3、车辆被扣押(或丢失),报警是没用的,这样的说法对吗?

答:并不是的。报警的重要作用在于,通过报警,及时固定车辆被扣押的事实证据,报警记录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在法院审理中更容易被认定(类似道理,道路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因其证据来源,法院往往会根据该证据认定事故责任,很少被推翻)。前述案例中的报警记录,既能证明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又证明了车辆被扣押的事实,在诉诸法律时就比较有利。

4、在要求返还原物之外,赔偿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车辆损失应当包括车辆损坏直接损失、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等。对于数额的计算,应当区分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对于营运车辆,主要有货物运输车辆、特种作业车辆、客运车辆等。拿出租车举例,可由城市客运管理处按行业日收入、燃油等对营运损失进行计算并出具赔偿标准证明。对于货运车辆,可以按照车辆核载吨数、日常运营时间、市场运价和停运时间等因素计算。对于非营运车辆,主要是商务用车和家庭消费用车。损失一般为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如果如果有正规发票证明,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为最好,如果不能提供,则应当尽可能证明车辆使用人、日常用途、使用频次、车辆价值等,结合停驶时间计算损失。在法院审理中,营运车辆损失一般能根据原告主张进行认定,而非营运车辆的损失因为没有具体标准,一般由法院酌情判决。

经济纠纷案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女方在法庭上有些款项拿了男方的女方不认账是否构成侵占罪?

即使你有证据也不能构成侵占罪,因为在恋爱期她拿了你的款当时你是同意的。只能说他想赖账

民事经济纠纷案例

案例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审理查明:[1]机械公司需B公司提供的减速器订货计划并未改变;[2]B公司要求退货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职工普遍反映机器价格太高,不合算,经理和经办人员均感压力较大,是以寻找借口提出退货、退款,求得挽回不良影响;[3]B公司派员请求退货属实,但所托工人未向机械公司总经理转告。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两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B公司单方面毁约,没有道理;另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汇出货款不久,即派人联系解除合同,机械公司长期不作答复系工人未向总经理转告所致,故应视为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充分讨论酝酿,大多数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并基于双方对这气协议的态度,从有利生产及增进团结出发,决定力争调解结案。 经过法庭大量的解释、说服和教育,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机械公司愿将滚齿机价格降为2.7万元卖给B公司;

2.B公司承认原购买滚齿机合同有效,并在机械公司调低滚齿机价格后,向机械公司另购圆磨一台,以原价九折作价;

3.上列机器、机件等,限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清货款,并由B公司自行提货;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B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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