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2022-09-23 六尺法务 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当将公证证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一般予以确认。公证证明的证明效力高于其他种类的证据。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不是所有的公证证明都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证证明,如果由于公证机构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公证证明出现错误的,那么,只要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否认公证证明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证明退回公证机关,以便公证机关重新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被告人自然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吗?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你确定你问得是这条么?

作为证据的条子被原告涂改还有法律效力吗

涂改证据属于违法行为。证据被涂改,并不必然无效。是否有效以及证明力的强弱,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才能确定。有法律效力,但是该证据的证明力降低,法院还会审查其他凭证,不会仅凭一个条子就做出裁判。

法律分析

在一般的借款纠纷当中,在认定是否有借款事实时,一般会把借条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然而在一些大额纠纷、借条收条本身有瑕疵的纠纷或有其他疑点的纠纷中,单凭借条本身来定性,有时很难能使法官建立起内心确信。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发生前存在某种信赖关系,往往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人只给出借人打一张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但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彼此关系恶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认,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时也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借条进行证据认定,对案件的处理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 哪位大神能给我详细介绍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释义】

公证证据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一起均属于在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实。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其他五种事实,只有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才能推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取证适用法律那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是任何单位。

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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