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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2022-09-22 六尺法务 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哪些案件值得关注?

通过公布全国检察部门监督整顿违法开采的先进典型案件,展示检察部门在保护矿产资源方面的经验做法,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继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资源保护领域的独特作用,同时以生动的法治案例进行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各界更加关注并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该批次公布的典型案件有:重庆市大足区检察机关监督整顿违法开采公益诉讼、山西省右玉县检察机关监督整顿违法开采公益诉讼案件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5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个案件属于起诉案件,3个案件属于起诉案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底接到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及市民的举报后,迅速对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对其进行了数次勘察、取证,并于同年11月16号正式对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从2013年开始,周某某、杨某某和李某某等人,从巴岳山的朝天洞等地租用挖掘机、卡车等设备,通过拓宽道路、挖山取土、集中转运等方式,非法开采碳质砂(泥)岩贩运牟利,造成国家矿产损失、山体损毁,大量林木破坏、岩土裸露,导致山体存在滑坡危险。经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该公司共开采46,000吨矿产品,造成8个采矿点累计24.2亩森林生态环境受损,经济损失达450余万元。周某某等人为了谋取不法开采的利润,还纠集他人打群架,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地方政府的执法和森林保护。

经大足区检察院的催促,大足区国土房屋管理局于2018年元月4号将周某某等人以涉黑线索移交至当地警方。大足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22日对周某某及其同伙进行了起诉,并以非法开采的罪名对周某某和其同伙处以一年半到三年半的徒刑。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起到了哪些警示?

最高检的这一举动对那些想要非法私自采矿的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非法采矿一直都是被禁止的,之所以这样的行为要为法律所禁止所惩罚,就是因为这一行为他背后所蕴藏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从安全方面来说,非法采矿是无法真正的保障采矿工人的安全和利益的。

采矿本身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之所以要在前面加上违法两个字,就是因为这种采矿行为都是没有提前进行申报备案的。那么没有经过这一步骤就表明这个矿区是否适合采矿,内部条件是否复杂又蕴含着多少风险,这些问题全部都是不明确的。在这样的状况之下,非法采矿的人私自雇用工人下井采矿就极有可能会造成重大事故。

因为像这种没有经过专业人员勘察过的矿区,在里面的形式是非常复杂的。而采矿工人本身对内部的环境又并不了解,那么在作业的过程之中,极有可能就会因为不小心触碰到矿区内的某一点而引发坍塌事故。所以说,非法采矿它是无法保证采矿工人的安全问题的。其实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方面来说,非法采矿对于环境的损害也是非常严重的。

非法采矿的人为了获取利益,所购买的设备相对都是非常简单的,在开采的过程之中也是尽可能的去多挖煤炭。在这一个过程之中,他们根本不会注意到土地的承受能力,环境保护等这些问题。由于缺乏监管,所以他们自由的选择开采多大面积,开采多长时间。在这一个过程之中对于环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而且在采矿的过程之中也会给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严重的还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所以说在最高检发布了这一指导案例之后,对于那些非法采矿的人员确实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哪些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院、社会公益组织、公民作为原告发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关于环保的事例

正面:

1、田桂荣从事环保工作。

她自费9万余元,回收废旧电池65吨1998年,当她得知废旧电池对人类有强烈危害时,毅然决定自费回收废旧电池。她用绿色条幅制作了3000面三角旗,写上回收废旧电池的地址以及电话:制作了600个透明的废旧电池回收箱、5万张环保倡议书,到市内各学校发放。

在《新乡日报》上以个人名义发出了题为《不要再糟蹋地球了》的倡议书。从此,田桂荣凭着一个环保志愿者质朴的情感和对环保前前所未有的关注,走街串巷,以每年2分钱的价格回收废旧电池。她还组织了大量环保宣传活动,利用地球日,环境日,节假日开展环保宣传,并通过电视,报纸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了废旧电池的危害。

五年来,她个人投入9万余元回收65吨废旧电池,使近700万平方米的土地免遭废旧电池污染。二、积极开展多种环保宣传实践和环境教育活动田桂荣利用节假日在全省各地个人自费组织大规模的环保宣传活动,仅在郑州,新乡就组织了“绿色申奥万人签名”,“生命之网爱环保”等大型活动38次,参与人数达26万人。

同时,她还义务为大学生讲授环保知识。几年来,田桂荣曾到国内的110多所学校为30多万学生宣传环保知识,讲解废旧电池的危害性,直接受众达360多万人。每逢寒暑假,田桂荣自费组织环保志愿者考察白色污染,河流污染,湿地保护等环保课题。

为了保护母亲河,田桂荣率领30多名大学生多次冒酷暑,徒步150公里沿卫河,人民胜利渠,共产主义渠,沁河和黄河考察排污口,进行水源污染,水质分析,与排污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并向上级环保部门递交考察报告24份,为进一步保护母亲河,净化水质源,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2、吴庆贤——基层老党员吴庆贤的生态扶贫故事。

黎平县双江镇四寨村,一个因树而美的侗寨,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村里的风雨桥、鼓楼、学校、侗家民居,以及侗家人冬天取暖的木柴,皆取材于山。村头古树虬枝,溪水淙淙。村落四周古树环绕,连绵的杉树挺拔耸立,日日年年守护着这个侗寨。

饮水思源,四寨村的美丽,饱含“贵州造林王”、共产党员吴庆贤的汗马功劳。

从不惑之年弃商造林,到年逾古稀痴心不改,30多年光阴弹指一挥,吴庆贤风雨无阻地种树护绿,在山上存了数千万元绿色财富。尽管日子清贫,他却不肯为自己轻易砍一棵树。然而,当公益事业和侗家人建房需要用木材,他又毫不犹豫地捐献和赠送。他用执著和坚守、无私和奉献,感动着乡亲,把种树护绿的事业做成奔向小康的支柱产业。

据统计,到2015年底,吴庆贤种植苗木500多万株,累计造林55000亩,木材总方量达25万方,经济价值达2500万元,并带动乡亲们造林5万多亩,使双江镇的森林覆盖率从1984年的47%增长到现在的75%。吴庆贤因造林面积贵州第一、全国第二,被誉为“贵州造林王”,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的“全国绿化奖章”,成为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评选出的“中国生态英雄”。

反面:

1、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 。

素有雾都之称的英国伦敦,1952年12月5日—8日期间,又被浓雾笼罩。这期间许多人突然患呼吸系统疾病,一下住满了伦敦的各家医院。四天中,死亡人数较常年同期增加4000多人,死亡者以45岁以上最多,约是平时死亡人数的3倍,1岁以下的死亡较平时增加1倍。

事件发生的1周中,因支气管炎、冠心病、肺结核、心脏衰竭的死亡人数分别是平时同类病死亡人数9。3倍、2。4倍、5。5倍、2。8倍,因肺炎、肺癌、流感等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人数较平时均有成倍增长。事件后的两个月里又有8000多人死亡。

人们就此事件分析认为,这于伦敦当时大量的耗煤有关。事件期间尘粒浓度最高达4。46毫克/米3,为平时的10倍,SO2浓度最高达平时的6倍,在浓雾的特定条件下,烟雾中的Fe2O3促使SO2氧化成SO3,从而形成H2SO4,并凝在微尘上,从而形成酸雾,成为这一事件的杀手。

2、日本四日市事件 。

四日市位于日本东部海湾。1955年这里相继兴建了十多家石油化工厂,化工厂终日排放的含SO2的气体和粉尘,使昔日晴朗的天空变得污浊不堪。

1961年,呼吸系统疾病开始在这一带发生,并迅速蔓延。据报道患者中慢性支气管炎占25%,哮喘病患者占30%,肺气肿等占15%。1964年这里曾经有3天烟雾不散,哮喘病患者中不少人因此死去。1967年一些患者因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杀。1970年患者达500多人。

1972年全市哮喘病患者871人,死亡11人。据报道,事件期间四日市每年SO2和粉尘排放量达13万吨之多,大气中SO2浓度超过标准5—6倍,烟雾厚达500米,其中含有害的气体和金属粉尘,他们相互作用生成硫酸等物质,是造成哮喘病的主要原因。

3、日本水误事件 。

在日本南部九州湾有一个叫水误的小镇,这里居住着4万居民,以渔业为生。1939年开始,日本氮肥公司的合成醋酸厂开始生产氯乙烯,工厂的生产废水一直排放入水误湾。

该公司在生产氯乙烯和醋酸乙烯时,使用了含汞的催化剂,使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汞。这种汞在水体中,被水中的鱼食用,在鱼体内转化成有毒的甲基汞。人食用鱼后,汞在人体内聚集从而产生一种怪病:患者开始时,只是口齿不清,步履蹒跚,继而面部痴呆,全身麻木,耳聋眼瞎,最后变成神经失常,直至躬身狂叫而死。

1972年据环境厅统计,水误镇共患水误病180人,死亡50多人,就在新线县阿赫野川亦发现100多水误病患者,8人死亡。据报到,患者人数远不止此,仅水误镇的受害居民,即达万余人。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七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八条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十四条 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七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八条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十四条 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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