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件 >>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2年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2-09-22 六尺法务 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而制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5、行为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行为发生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其他有关地;

结果发生地: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离开户籍,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单位登记地为居住地,主营地和主办机构地与登记不一致的,后者为主;

17、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皆可管辖;

32、自行回避、责令回避、要求回避:

1)【公安】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公安本人】或【公安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Diff)

4)公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案件公正的;

33、公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规会见当事人;

2)接受当事人给的利益;

3)接受当事人付费的活动;

4)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34、自行回避、要求回避:

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记录在案;

35、

【侦查人员】回避,【县级以上】决定;

县级以上的【负责人】回避,【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Diff)

36、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一般2日内日决定;复杂的,XJYSP,5日内决定;(Diff)

对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及时送检;

37、若驳回回避申请,可5日内申请复议;

38、回避前,不停止查案;回避后,不得参与;

39、回避前的活动是否有效,公安决定;

40、【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需要回避的,【县级以上】决定;(Diff)

42、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活动:

1)向【公安】了解罪名、案件,【提出意见】;

2)与【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

3)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4)为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3、【一讯】或者【强制措施】之日,告知有权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44、在押的,由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委托律师。

45、在押的 —看守所—办案部门—律师或事务所,转达请求

46、以下人员,无委托辩护人的,公安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1)盲聋哑、半精神病人

2)可能无期、死刑的

47、公安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24小时内转交到援助机构,3日内通知代理人

51、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52、对于涉国、恐的案件,嫌疑人【在押或监视】的,律师应向【办案部门】申请,办案部门报批【县级以上】之后,才能会见,除有碍侦查、可能泄密的情形外 。

有碍侦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5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58、对律师收集的:

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59、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60、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64、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或依法返还时,才可以拍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71、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

72、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7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7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5、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其安全。

Tip:强制措施是中间流程,刑事处罚是最终决定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其他

74、需要拘传的,或者传唤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到指定地点讯问;

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县级以上】批准;

75、出示拘传证,责令嫌疑人签名;

填写到案时间、结束时间,拒写的,注明;

76、拘传时限:12-24

77、适用情形:

1)可能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有期以上,采取此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重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此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满,尚未终结,需继续侦查的;

拘留但是【不符逮捕】条件的;

提请逮捕但【检察院不批】的,需要继续侦查的;

78、重犯不得取保候审:累犯、主犯、自残犯、暴力犯;

79、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县级以上】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宣读,签名;

80、责令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81、保证人的条件:

1)无牵连

2)有能力

3)有权利

4)有住处收入

82、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83、保证金起点1000;

85、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循的规定:5点

1)不得擅自离开;

2)住所等发生变动,24小时内报告;

3)传讯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

5)不得伪造证据;

105、适用情形:前提是符合逮捕

1)重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

2)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

3)特殊需要;

4)羁押期满,尚未终结;

检察院不批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符合监视居住要求的;

取保候审,既无保证人,也无保证金的;

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的;

106、《监视居住报告书》+《监视居住决定书》

107、住处、指定居所,执行

10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通知书》,24小时内告知家属;

111、遵守规定:

1)不得擅自离开;

2)不得擅自见人、通信;

3)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

5)不得伪造证据;

6)交出【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

113、公安机关决定的,由住所的【派出所】执行;

114、法院、检察院决定的,县级以上24小时内通知当地【派出所】执行;

118、不超过6个月;

169、

公民扭送案件、自动投案案件,应当受案;问情况,做笔录,签名;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170、

对扭送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登记,制清单,签名,保管;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17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172、保障扭送人安全

174、BMP(办案部门负责人批转),调查核实

175、

有犯罪、无管辖的案件,XJYSP,移送案件通知书,24h内移送;

无管辖,但紧急的案件,先采取措施,后办手续移送;

无管辖,能当场判断的,应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向其他机关报案;

176、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法院处理;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法院办理;要求公安处理,应处理;

自诉案件,公安应移交证据;

177、不够刑罚,转行政处罚

178、

有犯罪 追刑责 可管辖,XJYSP,可立案;

无犯罪,或犯罪轻微,或其他不追刑责,XJYSP,不立案;

不立案,做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达KGR;

179、“不服“

KGR对不予立案不服的,7日内向同机关申请复议;公安30日内决定;

KGR对复议不服的,7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30日决定;

重大案件,延长复议、复核,最多30日;

180、

行政机关移送案件,3日内审查,立或者不立案;

案件材料不全,24h内通知,3日内补全,但不得退回该案;

无管辖,书面通知移送其他;

182、

检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7日内书面回复;

公安要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检;

检要求公安立案的,公安15日内立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检;

183、不应立案而立案

184、

经侦查,有犯罪,无管辖,XJYSP,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

3日内通知扭送人或机关;

XYR已到案的,通知家属;

186、经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案: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轻微的

3)已过追诉时效的

4)特赦的

5)死亡的

6)其他

经侦查,

有犯罪事实的,但不是该嫌疑人犯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嫌疑人不够刑罚的;

应当停止对该嫌疑人的侦查,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187、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嫌疑人,应制作报告书,报批县级以上。

已在押的,立即释放;

已被逮捕的,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已被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移交;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予以解封;

189、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3日内告知嫌疑人

190、案件撤销有误,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终止侦查有误,继续侦查。

194、开展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见证人;

以下不得作为见证人:

1)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处理的人;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人员;

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侦查活动应录音录像。

258、可对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嫌疑人进行辨认

259、【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60、“人7物5十照片”(“人妻误吾”)

辨认嫌疑人,不得少于7人;辨认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混杂物不得少于5件;辨认物品的照片,不得少于10个物品的照片;

262、辨认笔录,侦察人、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录音录像;

283、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清楚

2)证据确凿

3)罪名正确

4)手续完备

5)应当追责

285、侦查终结,制作【结案报告】:

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强制措施及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处理意见

286、【县级以上】批准;重大复杂,应当【集体讨论】

287、全部案卷装订立卷

向检移送案件,只送【诉讼卷】;公安机关存档【侦查卷】。

288、已送扣押、查封、冻结的物,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检。

289、

制作起诉意见书,县级以上批准,连同【案卷、证据、律师意见】,一同送检;

告知嫌疑人、律师;

自愿认罪的,起诉意见书中注明;

适合速裁的,提出速裁;

291、【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写明每个犯罪的情况,并【分别】提出意见。

292、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

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293、

检决定【不起诉】的,在押的立即释放;

除了转为行政案件外,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立即解除;

检决定行政处罚、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已送公安处理;

294、

公安认为检【不起诉的决定有误】的,7日内提请复议,XJYSP,送检;

公安对检的【复议不接受的】,7日内提请复核,XJYSP,连同复议书,提请【上级检】复核;

295、补充侦查时限:一个月;

最多两次

296、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报批县级以上,分别处理

1)

2)

3)

4)

317、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19、

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

未成年人的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来做;

321、

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322、

调查未成年人,可调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323、

讯问未成年人,通知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成年亲属、所在地基层组织(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327、严格限制、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

328、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31、不满18、判5年以下有期的,应当记录封存;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我国刑事案件办的理程序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的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裁判。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理公诉案件。具体的管辖规则、证据规则等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2年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李昌奎案件(李昌奎案件始末)
下一篇 第三十九号案件(第三十九号案件在线高清免费观看)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2年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