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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六尺法务 司法

以往司考成绩怎么查询

司考成绩查询方法如下:

1. 网上查询。有中国普法网和司法部网站,两个网站可查。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登陆之后输入准考证号即可查询。

2. 声讯电话查询。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3. 邮寄成绩。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相关要求将邮寄给所有考生。

扩展资料:

在通常情况下。司法部在发布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公告的同时,也会对司法考试成绩核查事项进行通知。一般成绩核查的时间为15天,从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要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往年11月20日左右,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网上查分系统开通的前1至2天发布公告,公告当日或翌日即可通过声讯台提前查得自己成绩,声讯台电话在公告里面有,一般于下午16时左右开通。

查分之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如果是通过网络查分,有可能还需要当时报名时留下的登陆密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司法考试

山西省省级太原伤残定权威机构在哪家???

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是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首家面向社会服务的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

该中心依托法医学院,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拥有遗传分析系统、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仪、液质联用仪、液病理图像分析系统等大型仪器设备所有鉴定人员均持有山西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博士、硕士学位。

中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接受各地公、检、法、司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恪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科学的法医学咨询、检验、鉴定服务。

扩展资料:

关于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项目:

1、法医病理检验鉴定

主要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测死亡时间,判定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包括交通损伤、暴力性人身伤、疑为暴力性死亡的自然性猝死、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及其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

开展的项目有尸体检验、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切片和阅片)及硅藻检验等。

2、法医物证检验鉴定

亲子鉴定、血液痕、精液斑、组织块的DNA分析(STR、SNP)和常规血型测定、骨髓移植监测等。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

体内外常见毒(药)物的检验。包括氰化物、甲醇、乙醇、一氧化碳、亚硝酸盐、农药、杀鼠药、砷、汞、生物碱类药(毒)物、常见毒品、强酸、强碱及安定类、巴比妥类、吩噻嗪类等安眠镇静药物。

4、临床法医检验鉴定

包括各种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及伤残鉴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医科大学官网——司法鉴定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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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以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和判定的人员。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第五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制度。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鉴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

构,可以向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或者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在设立后纳入全省统一的名册。第十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核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每两年实施一次检验。第十一条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活动。其他组织未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禁止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七)获得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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