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例(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不当得利案例)

法律法规关于不当得利的案例,手机话费误充

由于充值方自己或者代理商的过错导致充错话费,运营商并没有义务返还。如果碰到被充值方不愿意配合,充值方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管是谁的过错导致错充,这钱都可以要回来。”因为从法律上讲,被错充话费者本身是“不当得利”,必须返还。现实生活中,如果市民充值时输错或报错了号码,就由市民自己起诉被充值者,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是运营商或代理商操作失误,市民可以起诉运营商或代理商。

不过,为了百来十元的话费闹上法庭,估计很多市民都不愿意做这样的麻烦事。

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执行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民事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王××,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矿工人,住徐州市××去××新村18号楼2单元×1室。

被执行人徐州市××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号财富广场B座9××室。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经理。

执行依据: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港币30,649元;

2.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

4. 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双方就不当得利返还事宜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已经贵院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诈骗中止起诉不当得利案例

并不存在这个说法,诈骗中止的应当积极退还赃物,不积极退还的不可能认定诈骗中止,应当根据其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并举一案例说明之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的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之债

关于不当得利的一个案例

甲将牛遗弃后,该牛成为无主物,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即乙取得所有权,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法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是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具体而言,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中国普法创新网-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不当得利案例(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什么?(最好有案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再举一个例子:你捡了个手机,但是手机进水了,你为了保护好他的手机花了一定的钱,这就是无因管理。你没有还给人家是不当得利.从上可以看出:1.二者的构成不同。这是很明显的,不再多说。2.二者的根本区别是,不当得利其实也是一种侵权,你是侵权人.而无因管理恰恰相反,形成一种无因管理之债,你是债权人.3.其实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就是都没有法定的义务和权利。就如,你手机掉地上,我没有捡起来的义务,我捡起来了,就有了归还的义务对方就没有请求的权利,你手机进水我没有维修的义务,我修了,你就支付无因管理费用的义务,我就有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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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不当得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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