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

承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首先,承包合同受民法典调整,其次,承包合同内部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承包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

关于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1、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以及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2、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3、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4、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5、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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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 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 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 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 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 工程造价;

六、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 违约责任。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工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 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 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 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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