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第三条 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第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第七条 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资格证书。第八条 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须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要求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取得律师资格,有一年以上律师工作经验,要求以兼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三)取得律师资格的离休、退休人员,要求以特邀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第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准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不予年审、注册。第十四条 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到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向市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律师执业证书。拒不交回的,市律师协会迳为注销登录。第十五条 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联名公告。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八条 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事业编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法人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具有五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第三条 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第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第七条 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当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授予。第八条 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应当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要求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律教学或者研究工作,要求以兼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第九条 取得国家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部门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不予年审、注册。第十四条 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到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交回律师执业证书。拒不交回的,市律师协会迳为注销登录。第十五条 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联名公告。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八条 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事业编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法人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具有五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地址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名录

深圳律师协会地址是在购物公园旁边的时代金融中心20楼。深圳市律师名录那就多了,几千名律师,哪数的过来。至于经济纠纷方面的律师,之前我朋友有点货款问题通过搜到深圳方俊律师网找的是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方俊律师,还不错,问题后来也解决了。不知道对你是否有帮助。

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深圳律协成立30周年取得哪些成绩?

今年是深圳律协成立30周年,一系列主题活动将相继展开。据介绍,深圳律协30周年系列活动以“卅载前行,再筑辉煌”为主题,分为“追寻· 传承·感恩·担当· 筑梦”五大系列,将开展追忆深圳律师业发展足迹历史展、优秀律所和优秀律师评选、发布深圳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制作深圳法律服务产品手册及发布、举办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论坛等30余项活动。

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林昌炽介绍,十届律协团队自去年4月上任以来,制定了108项工作任务,每月公示团队履职情况接受代表监督,并成功举办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等。

下半年深圳律协将重点推进九大工作任务,包括争取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加大对律师行业的政策扶持;推动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备的律师和律所电子数据库,让信息多跑路,律师少跑腿;加快深圳律师学院和深圳律师党校建设,推进人才培养,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加强涉外人才培养,建立深圳涉外律师人才库,制定涉外人才深圳标准;加强律师权益保障,利用全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这一平台,推进看守所365天会见和破解律师调查难两项工作;加强中小律所平台建设等。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第三条 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第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工作的主管机关。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是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的工作。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第七条 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批准机关颁发律师资格证书。第八条 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须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要求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取得律师资格,有一年以上律师工作经验,要求以兼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三)取得律师资格的离休、退休人员,要求以特邀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第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执业申请,市律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准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第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不予年审、注册。第十四条 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注销登录,向市律师协会交回律师执业证书。拒不交回的,市律师协会迳为注销登录。第十五条 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八条 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事业编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法人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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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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