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事件)

日照市岚山区有律师事务所在哪?

岚山区目前有两家律师事务所,一家是法程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安东卫泉子庙岚山西路路北,开来大酒店对过;另一家叫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地址是轿顶山花园小区东西商业街路北(公路局向北)。此外岚山区还有许多法律服务所,如岚山头法律服务所、岚山司法所、虎山法律服务所、碑廓镇律苑法律服务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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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姻纠纷专题

第一编 概论

我国的婚姻法采用的是广义上的婚姻法概念,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调整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与婚姻有关的婚姻、家庭两种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是就夫妻之间的关系而言,在行政管理和诉讼中,涉及结婚、离婚、再婚、重婚以及上述婚姻关系变动中的婚姻登记等法律问题,因上述结婚、离婚等婚姻关系的发生、变化,又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

家庭关系是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是基于结婚、收养等原因而发生的,是基于离婚、死亡、收养的解除而发生的。

出于实用考虑,本文仅针对与离婚诉讼较为密切的婚姻关系进行阐述,而离婚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婚姻解除问题。即能否判决离婚,如判决离婚,过错又由谁承担。

二、子女抚养问题。即如果判决离婚,子女归谁抚养,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多少抚育费。

三、共同财产问题。即如何处理双方婚前的房屋、汽车、存款、股票、有价证券等财产的问题。

四、债权债务问题。即对双方婚前的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五、损害赔偿问题。即如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赔偿额是多少。

此外,离婚诉讼中还有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即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就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编 分论

第一章 婚姻解除问题

一、双方是否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有那些问题要注意?

可以。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就子女抚养、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点击下载)。如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最好去公证处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者委托律师起草规范的《离婚协议》后进行律师见证,以免引起新的纠纷。然后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再履行其他手续等。

需要进行处理的财产主要包括大宗的银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合伙企业份额、房地产、车船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财产要到法定的部门进行过户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要持《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上述财产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

二、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开篇即开宗明义的表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

(一)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该条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而上文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则指行为人有抚养义务和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造成被抚养人身体、精神等方面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比较常见的情形都被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笔者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分居时间是三年,而修订时间在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是二年,所以应以二年为准)。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还对男方的提出离婚的请求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章 子女抚养问题

一、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

夫妻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是极大的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切。因此,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不但关系到离婚双方,也关系到社会的问题,更关乎子女一生,应慎之又慎。

为了明确上述问题,强调父母的责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而对于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这一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归谁抚养提出了以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岁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提到: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抚育费如何承担

(一)《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支付抚育费(即生活费、教育费等)的基本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抚育费问题提出了更具体的处理意见:

……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上述第12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并不限于十八周岁,并不是以年龄为准,而是直至子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出相同的意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判决后子女抚育费增加能否重新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提出:

……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笔者注:如一方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无法得到合法赔偿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提出:“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三章 共同财产问题

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而个人财产则不用,所以对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区分涉及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二者的区分也是双方分割财产的前提,需要首先予以界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笔者注:即结婚前个人占有或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双方对此进行约定,并且签订书面协议、进行公证。

三、夫妻约定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补充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子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由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对财产分割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债权(笔者注:本文将债权放到债权债务处理一章中);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

(三)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笔者注:即价高者得);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以此类推,离婚引起的其他财产的权属变化也不征收契税。

第四章 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章中,主要讨论债权债务的处理。而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政策,一般将债权作为财产进行处理。但笔者考虑到债权的回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应该在离婚诉讼中将债权与其他财产权区分开来,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更加公正、公平,所以将债权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放在同一个章节。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年问题的解释(二)》对此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通过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第五章 损害赔偿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婚姻法》关于离婚时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也相应不会判决损害赔偿。当事人也不能不提出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上述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应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作为被告时最迟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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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事件)

律师事务所分几类?在中国大部分的是哪类?

让我也来回答,实习地点: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

实习时间:2008年4月10日~2008年5月15日

年级:2005级 班级: 法律文秘班 学号:51号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立案程序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不作为

审理时限 合议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城关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和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富康家世界”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酒泉市规划管理认为“富康家世界”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富康家世界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富康家世界”不适用〈〈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肃州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8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五: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酒泉市第一中学学生,住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南路18号;

被告:酒泉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肖国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酒泉市第一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酒泉市第一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2007年12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酒泉市第一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1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2008年3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0830.83元、护理费1768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143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7044.16元。

肃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2008年2月4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4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12320.79元,被告承担31547.2元;(2)减去被告垫付的14398.83元,被告还应承担17148.37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酒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酒泉市第一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2008年5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43867.99元,酒泉市第一中学负担39876.59元,杨新字负担3991.4元;(3)加判:酒泉市第一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8000元,减除已给付30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一, 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其二, 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其三, 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抠不出来的情况下,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烧掉,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

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两者不能混同。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起诉状、上诉函、答辩状、反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知行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知行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知行,使他们走近知行,了解知行。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17001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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