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调解原则内容是怎样的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和解需要知道的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一般情况下,只要受害人无全责(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都有可能),强制保险都会在12.2万元以内赔偿。如果受害人的总赔偿金额在12.2万元以内,则不需要进行责任划分。交强险全额赔偿分为两部分,医疗费用1万元(韩国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11万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项目),财产损失2000元。

比如双方责任对等,在受害人的所有赔偿项目中,另一方支付1万元医药费,剩余部分由双方承担。伤残赔偿金由对方支付11万元,其余由双方承担。对方需要承担的,一半由对方的司机、车主或者对方的 商 业第三方保险公司赔付。如果骑手没有责任,他所乘坐的车辆的驾驶人和车主承担他需要承担的一半。

1.比如同等责任,赔偿总额10万,其中医疗费2万,伤残赔偿金8万。

对方出一万元医药费,剩下的一万元双方各出五千。8万元伤残赔偿金低于强制保险11万元范围的,不按比例承担,强制保险直接全额赔付8万元。这样受害人就可以获得9.5万元的赔偿,而不是想象中的5万元。

2:比如同等责任,赔偿总额22万,医疗费3万,伤残赔偿金19万。

对方支付1万元医药费,剩下的2万元医药费由双方承担。伤残赔偿19万,交强险全额赔偿11万,剩余8万,双方各4万。这样受害人就可以获得17万元的赔偿,而不是想象中的11万元。

在交通事故的理赔中,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这个赔偿原则,以为所有赔偿都是按照责任比例来划分的。比如总赔偿12万。在同等责任下,多名受害者支付50%的赔偿金,赔偿总额为6万元。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如果受害方提出赔偿6万元进行私下调解,对方会欣然同意。其实对方给了钱之后,拿着材料去保险公司就能拿到12万。这样他撞了人就可以自己多拿6万块钱。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都是这样解决的,尤其是公交公司和出租公司。这两家公司有专门的理赔员,常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理赔员往往利用受害人不知道交强险理赔的原理,用这种方法让受害人吃亏。这种情况在我们帮助受害人和解的时候经常遇到。所以受害者要谈和解,一定要知道赔偿的方式,否则自己受伤,对方挣钱。

@2019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调解

解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调解:由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各方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等。调解书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调解原则内容是怎样的的简单介绍

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调解的原则是哪些

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调解的原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调解原则;

2、当事人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原则;

3、说服和劝导为调解的基本方式原则;

4、调解自愿原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规定

(1)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 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 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 交通事故调解 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 代理 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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