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全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作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种由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包括3层含义:

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地方政府实行的。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实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则规定体现在《教师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体现在《教师法》授予由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当中。教师资格作为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教师资格是教师的职业许可。就是说自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才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教师法全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教师法最新修订版全文2022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教师法会不会在人大会上提出

会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和要求。不能切实保障教师队伍向稳定、优质发展,必将使我国的教育事业滞后。许多有识之士早就呼吁要修订《教师法》,国务院也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修改指明了方向。目前,修改教师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已促请有关部门加快修改教师法的立法工作进程,争取早日将法律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新教师法2022年能正式实施吗

    目前还不会。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拟修订是正打算修订且现在正在征求反馈意见。

    新教师法实施后,中级职务即一级教师将和现在的初级职务即二、三级教师一样,没有了“指标”限制,不再实行评审制,改为根据教龄和履职情况实行考核制。而高级职务即副高和正高级教师仍实行评审制。不过,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这也就是说,副高级以上岗位的“比例”“指标”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呆板”——达到比例后,就不再投放指标,而是改为要“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情况设置比例,投放指标——即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业绩突出,就可以“扩大比例”“增加指标,”让“能者上”。

    新教师法的这个变化,对中小学教师来说,不啻是一个好消息,2022年已然到来,愿更多的教师在职称问题上能够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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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甲方)地址:

劳动者(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 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主要从事工作。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甲方施行综合工时计算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试用期内,乙方的每(日、月)基本工资为元。转正后,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原则上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

第六条实习的期限和待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当乙方参加甲方的具体施工或行政工作时,同时享受岗位工资及相关补助,此岗位工资和相关补助的标准由甲方统一制定。如乙方未参加甲方的具体施工或行政工作时,仅享受基本工资。

第八条特殊情况的员工不适合本节的以上条款,以甲乙双方约定的工资为准,即上岗后,每(日、月、年)元。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依法制订和修改 规章制度 和管理办法的权利。

2.甲方有分配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的权利。

3.有检查、考核乙方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的权利。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决定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企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须的劳动条件的义务。

2.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社会 保险 福利的义务;

3.创造条件提高乙方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的义务;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1.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权利;

2.有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3.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4.有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积极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

2.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义务;

3.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4.有热爱企业、维护企业荣誉、保护企业财产、爱护生产设备的义务。

七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照甲方所在地规定的比例按月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受伤或致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按唐山市《市劳险[1995]5号》文件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工作期间的劳保用品,参照同类行业,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六条乙方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甲方所在地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及延长变更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毁约、违约,另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对方的相应责任。

2.甲方破产时可以终止合同。

3.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政策不允许甲方继续经营时,可以终止合同。

4.人力不可抗因素(如战争)出现,可自行终止。

5.本合同期满时,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接触劳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试用期间;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c、有营私舞弊、_受贿行为的;

d、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其他对甲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试用期间;

b、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手段限制乙方人生自由_其劳动的;

c、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_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d、乙方要求调离企业,经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的。

4.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d、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乙方因工受伤或致残治疗期间;

b、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及延长变更

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后,如双方同意续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六年以上,如双方同意续延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甲方依照条例裁减人员,六个月之内,如需录用新的同性质的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可延长合同期限至规定的假期结束。

5.对合同期满,但因工受伤或致残的职工在治疗期间或停工医疗期未满时,可延长合同期限到治疗结束或停工医疗期满时为止。

6.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甲方可变更合同调整其薪水。

九双方特别约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有侵占、挪用、_受贿行为或以其他形式损害公司利益时,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又不具备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擅自 离职 的,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和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外,还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内,在未被项目选用时或冬闲无工作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到其他单位就职,并仍享受甲方提供的基本工资,但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通知随时返回甲方上岗工作,否则按本合同的第二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职或离职后必须无条件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执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六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以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十八条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办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承认并认真遵守。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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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 员工手册 办理之。

二、乙方这职务或工种为。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四、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七、甲方按国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八、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元人民币。

九、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十一、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5种。甲方对乙方之惩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等5种。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之。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据之一。

十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

十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

十四、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七、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第一仲裁机关。

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

签约代表人:(签字)

职称:

乙方(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联络方式

公司聘用合同格式模板3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兹因甲方工作需要,决定采用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乙方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_____月,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月。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责及要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劳动 安全 教育 ,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 安全生产 。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采取(月,周,日,定额)工资制,(月,周,日,定额)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保险方面)按照市人才交流中心规定。

3。甲方支付乙方必需的劳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聘期管理

1。甲、乙双方执行_____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 代理合同 _____号》。

2。聘用期间,乙方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3。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续聘合同另行签订。

4。在聘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关系,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根据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撤消岗位,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6。按照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关系的。

六、甲,乙双方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自谋职业

七、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合同终止不再续聘或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甲方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八、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产生的争议,由_____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级政府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九、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按甲方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其他未明确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乙方若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并经_____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聘用关系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人事部门、_____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用人单位签字、公章)__________

甲方(人事部门签字、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受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丙方(担保人签)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人才交流中心鉴证(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聘用合同格式模板4

甲方(聘任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为_________教师事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工作合同期限

1、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本合同终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聘任期满后,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聘期考核结果以及甲乙双方意向,甲乙双方可续签聘任合同。聘任期限另行商定。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模式与报酬

执行课时工作制,每个月为一个周期,乙方每月完成任务课时的,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_______元每堂课,实际月工资按课时计算。其中试用期间工资_______元每堂课。

四、工作纪律与处罚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不可私自泄漏甲方企业信息以及所教授学员的舞蹈信息,不可以甲方名义在外私自教学、独立教学。

2、乙方如违反甲方条款,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给予乙方处罚或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合同。

(2)在工作期间,不可打骂学员,以侮辱性语言攻击学员,如有类似现象一次给予______元人民币处罚,二次以上的接触合同。

(3)在工作期间,非自然因素旷课的,每次给予______元人民币处罚。

(4)在工作期间,需按照规定时间按时上下课,如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每次给予______元人民币处罚。

(5)在工作期间,每月累计串课两次以上的,单次给予_______元人民币处罚。

(6)在工作期间,不得与学生发生感情及债务纠纷,如发现以上现象,没收当月工资,严重者将解除本劳动合同。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聘用合同格式模板5

一、聘方(甲方):新世纪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人):

应聘方(乙方):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一年)

三、聘请待遇:

1.每月()元,假期不付,临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2.奖金:按园老师考评方案兑现.

四、 其它 事宜:

1.甲方根据本幼儿园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忠实饯行《老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因乙方有工作失职,不能胜任,不服从学校安排,与同事、不能和学生和睦相处,教学质量低下等不利于幼儿园工作的现象,学校有权中途解聘并酌情扣除其未发款项,特殊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2.押金:乙方一个月工资80%

3.乙方在聘期内未经幼儿园允许(或解聘)不得随意辞职外流、学习、离岗等,否则扣除其押金及所有未发款项,同时因此给幼儿园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在本园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聘期被本园解聘或经本园允许主动辞职,次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

6.甲方在工作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及奖金。

7。乙方聘期已满位续聘并交清各种财物,甲方将乙方押金、工资、奖金一律照发,否则酌情处理。

8.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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