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弱势(民法典心系弱势群体)

2023-02-09 六尺法务 民法典

“居住权”入典 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

“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典,承载了几代法学家的梦想。”谈及即将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难掩激动。按照相关立法计划,如顺利审议通过,我国首部民法典将于今年正式颁布实施。

  曾多次进入立法程序的民法典编纂颇为曲折,由于多方面原因,前几次编纂均未能完成。

  在申卫星看来,民法绝不仅是解决老百姓之间琐碎细事,还关涉到市场经济运转的基础性规则,它更应是一部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法律,通过对市场经济设定规则,让人们能够实现人生价值,体会一种成就感,打破人对“物”的依赖性。

  提及本次立法中新增的“居住权”制度,申卫星认为,居住权设立将有利于满足社会上存在的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也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同时满足不同群体对房屋财产权益的不同需求,达到“住有所居”。

  谈民法典编纂

  民法曾被误读成解决百姓间琐事的法律

  南都:编纂民法典是法学界几代人的梦想,此前曾多次进入立法进程,此次民法典能顺利编纂具有怎样的背景?

  申卫星:民法典这次有望审议通过,承载了几代法学家的梦想,特别是民法学家充满了期待,有很多曾力推民法典编纂的民法学家甚至已经离世,比如佟柔、谢怀栻、王家福、魏振瀛等先生,他们都对推动民法典的制定做出过很多贡献。

  从中国法治发展来看,历来有“重刑轻民”的传统,对民法不够重视,老百姓谈到法律的时候,一般也会先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认为法律是限制人、制裁人的,而没有想到法律可以成就人、保护人,而成就人、保护人的法律就叫做“民法”。换句话说,“民法”也是对公民的两大基本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所以它跟刑法的功能和价值取向是截然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曾先后多次进入立法进程,前两次分别是1954年和1962年,由于当时是计划经济,客观条件不具备,所以没有成功。

  第三次是1979年,这一年应该说是很好的、绝佳的机会,不论是对内改革还是对外开放都需要发展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又是民法天然的土壤,所以也为民法典的编纂带来非常好的机遇,但当时商品经济发展处于初期,尚不充分,所以1979年的民法典的起草,最后以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民法通则》——一个“缩减版”的民法典而告终。

  所谓“缩减版”是因为1986年的《民法通则》只有156条,而在100多年前的1896年,德国民法典是2385条;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2281条。这些都体现了,我国的民法典只是一个“缩减本”“袖珍本”。但也是没办法,因为毕竟当时商品经济发展尚不充分,所以出来这样一个简单的民法典的一个缩减本。

  之后,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南都:这次民法典能顺利编纂有哪些原因?

  申卫星:这次民法典能顺利编纂有多个原因,首先是市场经济发展在中国愈加充分,对维护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民法典的需求日益迫切,这是经济上的动因。在政治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依法治国”写进“四个全面”,这就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民法典,显然不能说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所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民法典虽然是一个私法的法律,但是它构成了一切法律的起点,只有维护和充分尊重人立于世间两大基本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的国家。要想推动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核心就必须要有民法典。

  因为疫情,这部久盼的民法典推迟提交人代会审议,但中央对民法典编纂的步伐和决心是没有改变的,所以我们希望这次民法典能如期“诞生”。

  南都:你说早期民法是被误读成解决老百姓之间琐碎细事的法律,为什么会说这是误读?应怎样正确理解“民法”?

  申卫星:之所以说是误读,因为“民法”最核心的理念是跟“公法”相对的,是“私法”中的基本法。公法是规制公权力的,是“power”;而私法的核心是权利,“right”。早期人们容易将民法跟刑法相比较,认为刑法有生杀予夺之权,而民法就是解决婆媳不和、邻里纠纷、亲人间争遗产、结婚离婚问题的法律,这固然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民法”实际上还关涉到市场经济运转的基础性规则,首先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解决了市场准入的问题,即谁可以进入到市场?第二,民法明确了财产归属,促进财产的利用,也就是和物权编相关的诸多问题,市场经济运转首先就要确认产权,这既是交易起点也是交易终点。第三,民法确立了交易的基本规则,通过要约和承诺而缔结的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依约履行,唯有如此才能让市场主体的利益通过合同达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们要改变对民法的理解,认识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但这还不足以体现民法的重要性。我主张民法不应仅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它更应是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民法通过对市场经济设定规则,让人们能够在市场经济浪潮中获取财富,在获取财富的过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体会一种成就感的满足,因此打破人对“物”的依赖性,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谈居住权设立

  有助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

  南都:你此前曾多次建议民法典创设居住权,此次居住权入典也引发公众关注,请问在民法典中明确居住权是出于怎样的现实考虑?

  申卫星: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南都:居住权的设立可以弥补目前保障性住房中的哪些问题?

  申卫星: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但这些已有的保障性住房覆盖人群依然有限,手段也不完备,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的住房问题。

  比如,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仅限于低收入家庭,公租房虽然范围有所扩大,但由于各地标准不一,公租房在很多城市依然十分有限。而经济适用房虽然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但价格仍然很高,低收入家庭一般难以负担。共有产权房目前还处于试点和逐步推广阶段,其效果如何目前尚未可知。而且,其保障方式是国家与个人“合伙买房”,个人仍然需要支付一半以上的房款,低收入群体依然难以负担。

  因此,在目前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下,出现了一些不同层次的“夹心层”,比如,不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或者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但又无力购买限价房的群体。而居住权恰是为这些夹心层的人士提供一个折中的选择,可以使其付出远低于高昂的房价情况,获得一个居住权,以此满足自己“住有所居”的诉求。

  与廉租房、公租房等债权性保障住房相比,居住权制度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尤其是发生第三人侵害房屋的权利时,居住权人可以物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性救济,其效力更为强大。此外,居住权的具体内容还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确定,这就为保障性住房制度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从而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具体需求。

  南都:对一些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来说,居住权的设定有怎样的意义?

  申卫星: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财富持续积累,社会上存在的相当数量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在一些情况下难以得到满足。

  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为离婚妇女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比如,《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是如何适当帮助成为一个难题,居住权制度,则可以将上述难题加以化解,法官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仍然不变,但是为离婚妇女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从老年人的角度看,一些大城市大学毕业生买房时,往往会请求父母支持首付,但是父母倾其一生的积蓄支持子女购房时,却无法保证自己有生之年老有所居。这时,我们完全可以借助居住权制度来满足老人和子女的不同需求,即由子女享有新购房屋的所有权,而出资首付的父母因此获得一份居住权。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子女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居住权保证了父母老年安居的需要,解除了父母的后顾之忧。与此类似,在我国农村地区,也普遍存在父母为儿子建造结婚住房的风俗,房子建成后登记在儿子的名下,但父母因自己的房屋年久失修想到儿子那里住时,却不是那么容易。对于此类情形,我们亦可通过居住权制度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南都:居住权入法是否能实现“以房养老”?

  申卫星:实践中已经存在旺盛的“以房养老”需求未得到满足,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配备居住权制度。由于我国《物权法》上没有居住权制度配套,不得已强行借鉴了美国的“反向抵押”制度。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作为舶来品的“反向抵押”制度与我国《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制度是格格不入的。在“以房养老”中,房屋并不是老年人借款的担保,而是老年人从金融机构获取金钱的直接对价。如果有居住权制度,通过移转所有权、保留居住权就可以轻易实现上述需求。

  比如,一位老人在北京拥有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如果他不卖掉房子,他不能用来养老、治病、出去旅游改善生活质量等。但如果他卖掉房子,在失去产权的同时,按照现行制度只能通过租赁的方式维持生存。而居住权制度的设立,恰恰可以解决这一难点。居住权制度写入民法典,老人既可以以房融资,同时通过登记设立居住权,以此对抗其后取得包括所有权在内任何权利人,还可以解决老人身后可能出现的房屋继承纠纷。可谓“一箭三雕”!

  谈器官捐献

  降低协调成本有助解决移植器官来源不足问题

  南都:你对破解器官捐献困境有诸多法律思考,请问民法典中对人体器官捐献作出多项规定,是为解决什么问题?

  申卫星:草案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主要是为鼓励人体器官捐献。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始于上世纪60年代,之后发展迅速。但发展中也面临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就是供移植器官来源严重不足。2003年我曾经到医院去调研过,发现一方面,有很多患者苦苦等待器官,最后都是因为缺少器官而得不到及时救治,或病情加重离开人世;另一方面,每天都有大量可用器官,随同遗体火化,实为可惜。

  很多在实践当中做器官捐献的协调员,实践中往往会面临很多困难,比如需要去协调很多家人,听取多方意愿,其中只要有一个不同意都不能捐。而此次民法典将捐献器官征得同意人员明确为三类人,即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也就是说,此前由于亲属范围太宽导致的器官捐献协调成本太高的问题就得以解决了,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器官捐献,有利于解决器官短缺的问题。

  南都:是否赋予逝者近亲属器官捐献决定权也引起广泛讨论,世界范围内自愿原则和非自愿原则也并行存在,对此你怎么看?

  申卫星:当前世界器官捐献有三种模式,第1种模式是“知情同意”原则,第2种是“推定同意”,第3种是“默示同意”,只要不反对就可以。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遵循自愿无偿、知情同意、器官科学公平分配等原则,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走上了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也就是说,在活体器官移植的情况下,移植必须得到捐赠人的明确同意,而且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捐赠人的利益,保证同意必须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知情同意”就应成为器官移植中的一项必经程序。

  当死者的意愿不能根据足够可靠的声明或其他因素加以确定时,就按照其最近亲属的意愿决定,这里还有一个推定同意的问题。此次民法典编纂也对此作出明确,即在当事人生前未作出明确反对前提下家属具有选择权,可以决定捐献或者不捐献。这主要是出于人一旦死后,权利能力消灭,不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遗体就可以由家属共同支配,可以捐也可以不捐,家属对遗体的支配权仅限于埋葬、祭祀或是进行器官捐献,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生前明确反对了,家属就不能决定捐献。

  南都:如何防范家属出于非法目的放弃治疗进行器官买卖?当前在器官捐献领域立法还有哪些欠缺?

  申卫星:器官捐献的时候,各个医院必须通过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也就是说,伦理委员会要审查他做出捐赠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有没有经济上的诱因,以及一些伦理风险,以此来防范我们所说的器官买卖风险。

  我建议,今后器官捐献立法中,应专门立法建立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激活作为生命礼物的遗体及器官,造福人类移植事业。

  声音

  ◎民法典这次有望审议通过,承载了几代法学家的梦想,特别是民法学家充满了期待,有很多曾力推民法典编纂的民法学家甚至已经离世,比如佟柔、谢怀栻、王家福、魏振瀛等先生,他们都对推动民法典的制定做出过很多贡献。

  ◎从中国法治发展来看,历来有“重刑轻民”的传统,对民法不够重视,老百姓谈到法律的时候,一般也会先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认为法律是限制人、制裁人的,而没有想到法律可以成就人、保护人,而成就人、保护人的法律就叫做“民法”。换句话说,“民法”也是对公民的两大基本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所以它跟刑法的功能和价值取向是截然不同的。

  ◎比如,一位老人在北京拥有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如果他不卖掉房子,他不能用来养老、治病、出去旅游改善生活质量等。但如果他卖掉房子,在失去产权的同时,按照现行制度只能通过租赁的方式维持生存。而居住权制度的设立,恰恰可以解决这一难点。居住权制度写入民法典,老人既可以以房融资,同时通过登记设立居住权,以此对抗其后取得包括所有权在内任何权利人,还可以解决老人身后可能出现的房屋继承纠纷。可谓“一箭三雕”!

民法典弱势(民法典心系弱势群体)

两会进行时系列六丨《民法典》来了!维权不用坐在机器盖子上哭

众望所归,首部《民法典》来了,从“法”到“典”注定深刻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汽车相关领域而言,随着《民法典》的到来,维权将再也不用“坐在机器盖子上哭”。与合同、人工智能、召回相关的问题,《民法典》为弱势消费者撑腰。

“接受不接受格式条款弱势方说了算”

水滴汽车APP了解到,民法典目前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了将近一半,达到525条。

《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有法学专业人士将这一规定解读为“接受不接受格式条款弱势方说了算”。

事实上,在汽车消费各环节中,涉及到合同的问题往往最让人头疼。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普通消费者很难具备辨明关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甚至一些不良商家还会故意在合同中埋“坑”,一旦出现问题就以“白纸黑字”为由推卸责任。

据国内媒体报道,天津一起平行进口车交易诈骗案中,商家就故意在格式合同里加入强制车辆三包内容,消费者需缴纳额外费用,如果不缴纳要求退车的又要承担合同违约金。

有法学专家指出,现在《民法典》中就考虑到选择权留给弱者,接受不接受格式条款弱者做决定。

“汽车召回,生产者、销售者买单”

《民法典》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这一新规虽然并不针对某一项具体产品,而是规范整体商品召回体系,但就目前而言,汽车和家电类产品是召回大头。而相较于家电类产品,汽车召回成本更高、举证更难、消费者维权更加不易。

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汽车累计召回了653万余辆,召回汽车143次,涉及39个汽车品牌。其中新能源车召回12批次、33281辆,因潜在自燃隐患而展开召回的共有6520辆缺陷车辆;因动力电池问题而召回的新能源汽车数量有6217辆。而像特斯拉这样生产企业在国外的新能源车企,国内销售公司很难解决。

有业内专家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表示,“召回是针对汽车等产品缺陷产生的强制义务,对召回的完善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不止是生产者,销售者也要遵守法律规定。”该业内人士说到,“明确规定从支付检测费用等多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了召回的相关法律效力。”

“对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科技问题留足完善空间”

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界定中,关键是确定车的自动程度,厘清人和机器、技术的结合关系。

自动驾驶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典》中规定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相较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和本法”的表述。

而在《民法典》同时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有业内专家指出,两者结合看,或将为自动驾驶车辆上路提供法律和伦理界限。

与此同时,有国内媒体在评论中也写到,“《民法典》充分考虑到了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人类经济社会的影响,对它们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进行规范的同时,对未来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新问题也留下了足够空间。”

文/祁佳博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民法典》增加居住权的意义

法律分析:新增居住权是为了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满足权利人稳定生活的居住需要。

由于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是为了保障特定人在特定住宅居住的权利,故设立居住权的房产不得转让、继承。同时,作为居住权仅能基于“生活需要”与“居住目的”而设立,原则上不能将其出租来获取收益。至于要不要支付租金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是无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如今女性在社会的地位被越来越重视,很多的厉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学会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1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

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 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2

《民法典》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指什么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规律,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设的保护;

其二,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置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情况还十分严承,因此,法律必须对这些弱势人群加以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3

1、《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在我们生活当中,诉讼离婚在现代生活中已经较为常见了。很多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之后对妇女有什么权益保护,下面我整理了民法典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1

《民法典》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指什么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规律,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设的保护;

其二,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置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情况还十分严承,因此,法律必须对这些弱势人群加以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为什么要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民法典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2

1 、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66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则女方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三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因这三个时期女方的身体、精神都比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则不受这一限制。

3 、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曾遇见这样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间与男方相识、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认为双方不合适想分手,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不和他结婚,就杀死女方一家。

迫于男方的威胁,女方遂与男方登记结婚。

婚后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这时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在胁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胁迫陷入恐惧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4 、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和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给自己充分的物质保障。

5 、男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女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男方对外举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男方自己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赌博、吸毒欠下的债务,女方千万不要帮忙偿还,可以咨询律师协助处理。

6 、离婚时,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 、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全职妈妈不仅要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还承担着繁多的家务劳动,由此丧失了职业发展等诸多机会,离婚时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男方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8 、离婚时,女方可请求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如果女方离婚时陷入生活困难,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9 、离婚时,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91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10、 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生活中,孩子与母亲在一起的时间通常比较长,感情也更好,离婚后,孩子若由女方抚养更适宜孩子成长,法官可能会着重考虑这一点,并结合孩子本身的意愿来作出判决,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当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抚养权。

民法典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3

一、《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1、民法典中,对女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中比较多的,包括以下的规定:

(1)、女性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女性合法的财产权益;

(2)、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工资、劳务等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5)、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

①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②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③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④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⑤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

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⑦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⑧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⑨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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