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人民团体)

谁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单位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此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哪些情况

根据《 刑法 》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 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 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 刑罚 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2、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即单位中的自然人把犯罪单位化;而单位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实施犯罪。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法人规定的私营企业,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应为这类企业在我国还不是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我国的相关办理案件的部门,对这类企业不予认可单位形式。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体的有哪些?

一、不能够成为 单位犯罪 的主体体的有哪些? 据《 刑法 》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也就是说只有刑法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意志的合格单位,且该主体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凡是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如果以单位名义实际上是为了个人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认定为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 刑罚 )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4、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 罚金 ,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综上所述,在经济类犯罪中,很多都是单位组织实施的,比如集资诈骗就很典型。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的法人,不包括自然人,这是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之一。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在单位犯罪活动中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人民团体)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有:

1、没有合法性的单位。单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单位独立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

2、没有独立性的单位。统一的整体要有独立的决策能力和独立的行为能力;

3、没有组织性的单位。单位必须是人的有机集合体,单位中每个人的意志能形成共同意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是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下面的解释明显错误!单位犯罪的主体不一定具备法人资格。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主体不一定是法人或者具备法人资格。

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是

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并没有给出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可以得知,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没有独立性的单位。统一的整体要有独立的决策能力和独立的行为能力,这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2、没有合法性的单位。单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单位独立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3、没有组织性的单位。单位必须是人的有机集合体,只有当单位中每个人的意志形成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有机地形成团体意志的时候,单位才可能会具备团体人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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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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