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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温费(江苏高温费新规定)

2022-11-29 法律资讯 案件

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2几个月

四个月。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根据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高温天气执法检查和处罚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等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肃查处超时加班行为。与日常巡查和近期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相结合,积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控制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严禁连续加班加点。

对存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船舶修造、机械、冶金、铸造、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等服务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发现企业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以及不依法建立考勤制度、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江苏高温费(江苏高温费新规定)

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

一、高温补贴发放时间和标准

1、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工资平均工资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6、广东: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东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 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9、浙江:高温作业人员225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45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10、江西: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24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120元/月。

11、重庆: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10元~20元。

12、陕西:每天10元。

13、海南: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14、湖北:发放时间:6、7、8、9月。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江苏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2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最迟10月底发放到位。

没有高温补贴违法吗

没有高温补贴违法,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仍按2012年的标准发,全年按4个月(6月、7月、8月、9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高温作业中暑可否申请保险?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高温费每月200元,仍为2011年标准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但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现代快报记者昨天了解到,江苏自6月份起,就进入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期。今年的高温津贴暂不调整,即每人每月200元,而这一标准还是2011年规定的。

江苏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据统计,高温津贴标准最高的是江西,每月240元;其次是浙江,每月225元,江苏与上海一样,每月200元。南京市劳动监察有关人士分析,虽然高温津贴的标准已4年未涨,但眼下最迫切的并不是涨标准,而是要落实到位。就这每月200元钱,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压根儿就没拿到过。据

2021江苏从6月开始发放高温津贴

江苏规定高温费于6月份起开始发放。2018年,江苏才调整过高温津贴标准,印发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如果2019年依旧执行2018年的标准,那么就还是每人每月300元,最多能拿1200元。

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

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如下。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今年高温费发放标准及条件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目前江苏的标准仍然是200元/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户外工作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师傅、邮递员等需要户外奔波的企业员工,可以按此标准领取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有的单位通过发放清凉饮料或者是冷饮券等方式冲抵高温费,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则以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单位有的岗位比较特殊,并不是一直在室内工作,例如会计,有的会计上午在办公室内办公,下午则要去趟银行办手续,那么就由企业根据民主协商的方式,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这类人群该如何支付高温费,是给一半还是给多少比例。”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江苏高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六至九月份。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物理降温,并发放饮品等。需要注意的是,高温费的发放不得计入职工的最低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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