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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投案自首(官员投案自首会轻判吗)

2022-11-28 法务资讯 案件

中石油原副总裁凌霄主动投案,他主动投案的原因是什么?

凌霄因个人原因辞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裁职务。与此同时,国家管网集团石油天然气管道领域的一位领导者被解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和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凌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自首。目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正在进行纪律审查。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正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指定的管辖范围内进行监督调查。凌霄曾先后担任中国石油西部管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凌霄的自首何以宽大可以换取纪检监察部门和法院公布的遗骸。平心而论,更多问题官员的自首表明,近年来强有力的反腐败确实发挥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石油产品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广泛的作用和功能。精品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石油是天然存在的气态、液态和固态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石油也分为原油、天然气、天然气-液体和天然焦油,但习惯上使用油作为原油的定义。它是一种粘稠的深棕色液体,被称为工业血液。广泛应用于各类汽车、拖拉机、船舶、军舰、坦克、飞机、火箭、锅炉、火车、推土机、钻机等动力机械。

他们消耗的石油产品最多。因此,石油被称为工业的血液。污染海域面积约430平方公里,其中重污染海域12平方公里,一般污染海域52平方公里。此次漏油事件对大连湾海域水质、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构成了严重威胁。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绿色和平组织指出,无论是在清除石油污染的过程中,还是在周边水产养殖和旅游业之间的协调过程中,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健康和安全危害。

干部投案自首他的司机要被查吗

会被查

主动投案自首的官员也会判刑,不过在判刑时会考虑酌情。

官员主动投案量刑规定

第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从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

第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进行“走读式”谈话。

第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如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达到了刑法中判刑的标准;如果投案自首人离开,会涉嫌串供等,或其他相关人员给其施加压力,对办理案件造成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

第四,主动投案人还涉嫌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的可以协调有关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投案自首人员供述的事项,涉嫌凶杀、盗窃、安全事故等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进行调查,或立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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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的官员多久结案

这要根据涉事情节而定。

近年来,在媒体报道或官方通报中,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官员基于党中央和国家反腐败的威慑力,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对于各级官员或领导干部投案自首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中央还专门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那么,对于投案自首的官员或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处理呢?根据规定,承接官员自首的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综合分析主动投案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性质、数额、情节及其身体精神状况、串供、逃跑、安全风险等因素,按照以下四大情形,分别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我们一一来看一下。

第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从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例如,官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轻微,价值比较低,构不成严重违纪的情形,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会给与批评教育。投案人接受批评教育后,回到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第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进行“走读式”谈话。例如,某领导干部有“吃拿卡要”等情况,但收受物品或钱财数量不大,不足以构成受贿罪,本人又不至于逃跑、自杀等,可以回到工作单位或回家,随时接受进一步的调查。第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如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达到了刑法中判刑的标准;如果投案自首人离开,会涉嫌串供等,或其他相关人员给其施加压力,对办理案件造成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

当然,对于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自首人员,也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快速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预案,需要尽快对主动投案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立案、留置相关手续。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内网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批后采取留置措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正式书面手续。可见,对于情节严重,需要留置的情况,可以迅速办理手续,而不是按照常规程序上报、研究、批准再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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