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期满前几个月)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0日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扩展资料

从4月1日后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使用新版证书。此前申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在各市(区)应急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各审批部门换领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增加二维码功能,通过扫描,实现与本地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对于不具备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条件的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暂不加载二维码,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换发加载二维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启用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期满前几个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计24条。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业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注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⑪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⑫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算、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规定

①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条例第14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条例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进行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条例第2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法规是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7日首次发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共计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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