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28条释义民法典288条原文

民法典328条释义,民法典288条原文?

答:民法典第288条原文如下: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88条解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时候,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

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相邻关系的发生是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是相邻的。如果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就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

四、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据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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