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 >>

民法典 保证金账户质押,保证金是不是冻结资金?

2022-11-28 法律资讯 司法

民法典 保证金账户质押,保证金是不是冻结资金?

贷款的保证金能否冻结一直是贷款界永恒的话题,事实上,保证金能否冻结主要是看保证金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保证金账户可以冻结,但是有的保证金特定化了,就不能被冻结。

一、保证金的来源和意义。

保证金是贷款人在进行贷款时,汇入银行账户作为担保的一笔金额,一般企业在银行都会有特定的账户,所以当保证金汇入账户以后,这笔钱依旧属于企业所有。其次保证金账户的开设,不仅保障了贷款人的权益,也给了银行一个保障,所以保证金在贷款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二、保证金在特定化以后无法冻结。

保证金在特定化以后,意味着这笔资金已经成为了动产质押,银行和法院不可以随意冻结这笔资金。但是如果这笔保证金没有特定化,就不是动产质押,银行还是可以冻结保证金账户的。

三、法院有权冻结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是贷款人用于贷款的一种质押物,所以保证金的性质是质押财产,这是对公司或者企业贷款的一种担保。一般来说,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欠款首先就由保证金来还款。所以当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选择冻结保证金账户。在实际情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冻结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对于借款双方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值得引起重视。其次,保证金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途径,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保证金账户就有可能被冻结,这也是情理之中的。

什么是质押金?

质押金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现金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财产或者现金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或者现金优先受偿。

法律规定的质押金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现金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现金优先受偿。质押金属于质押的一种,通常质押都是以财产质押,而不是现金质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保证金不能被扣划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金具有质押性质,具有优先受偿权。

2021民法典关于押金问题?

首先,押金不同于定金,定金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定金罚则既适用于给付定金方,也适用于受领定金方,具有惩罚性;押金是一种单向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结果也只是返还或抵扣,不具惩罚性,却又有补偿性。

其次,押金不同于抵押,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对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押金不但转移占有,而且还转移作为押金的货币的所有权。

最后,押金也不同于质押,质押返还的财产必须是原物,而押金,返还的却不是原物,因此,将押金或保证金交付受领人并非成立质权。 押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外的一种新的担保形式。 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 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 一是主体的单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受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二是其法律责任的单向性,其后果也是单方面承受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了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任何惩罚性。

(4)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将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地去履行其债务,以避免风险,这将大大地提高债务的履行率。

银行的保证金账户能冻结吗?

1.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案例要旨:在国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被执行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设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有证据证明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后,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开证银行的申请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但是,在信用证被转让的情况下,还应坚持排除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审查转让过程的合法性。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劳动法实施条例(1994年劳动法实施条例)
下一篇 民法典1046条司法解释,抓到卖淫女竟是女装大佬?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民法典 保证金账户质押,保证金是不是冻结资金?

民法典 保证金账户质押,保证金是不是冻结资金?贷款的保证金能否冻结一直是贷款界永恒的话题,事实上,保证金能否冻结主要是看保证金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保证金账户可以...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