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答辩状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格式及

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以下是关于民事上诉状格式及精选范文,供以参考!

民事上诉状格式【1】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写法同上)

一审第三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年 月 日收到判决/裁定书的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

2.改判……;

3.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

一、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收贿赂赂,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综上所述,……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第1页 共1页

民事上诉状的特征【2】

1.民事上诉状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2.民事上诉状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诉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的写法

(一)首部。

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1、标题“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

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

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

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 ”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

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

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

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

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

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

其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

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项。

写明下列事项:1、上诉状副本××份。

2、书证、物证各××件。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3】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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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xx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xx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x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x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x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xx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xx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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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xx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答辩状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

导语:民事上诉状是二审时所提交的一种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民事上诉状模板精选,欢迎参考。

民事上诉状模板精选(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丰法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

二、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的请求事项:共计291300.38元。(1、医疗费用58205.07元;2、必要的交通费用2569元;3、必要的住宿费用498元;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950元;5、必要的营养费5000元;6、伤残鉴定检查费990.9元;7、伤残鉴定及续医费鉴定1800元;8、误工费33600元;9、护理费14000元;10、残疾赔偿金110950.40元;11、被抚养人刘莉萍的生活费7838.16元;12、被赡养人刘荣述的生活费4898.85元;13、续医费20000元;1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上诉人已垫付)。

上诉理由

关于事实部分

1、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对该事实认定错误。

“审理查明”载:“……后刘XX自行离开原站立的安全地带……”。在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表明上诉人“自行离开原站立的安全地带”,相反,上诉人却举示了公权力机关——恩施交警大队的“证明”,已证实了上诉人致伤残的事实是在被上诉人“组织转移的过程中”所致。故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违背了客观事实。

2、被上诉人举示的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法定期间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但如此,且在开庭的当日亦未出庭作证,直至判决文书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未接受质询。此程序违法,影响实体裁判。

其次,法庭庭审之后的数日,法庭却主动联系证人,通过电话语音方式仅用了短短6仅分钟边询问边电脑录入,同时还要不断修改证人的补正及让证人核实,尔后需向证人宣读、核对无误后定稿。这一系列的程序,通过2015年8月3日下午,上诉人的代理人对法庭语音笔录质证时发现,质证笔录与法庭对证人的语音笔录记载的篇幅大致相当,质证笔录却花费近一小时。由此,对法庭对证人通过电话的语音笔录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第三,上诉人的代理人对法庭的语音笔录质证时提出,法庭是否核实了书写的证言是不是证人亲笔书写时,法庭未作回答。因此,证人书写的证言不具客观真实性。同时,法庭也未核实法庭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的电话号码是否是“证人”本人的,即使是该“证人”本人的电话号码,那么,当时接听电话的人又是否是“证人”本人接听的呢?法庭对此亦未回答。因此,从这一方面也能充分证明该“证人”的证言不具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四,该“证人”的证言仅此一份,属应当补强的证据,且与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证据锁链。这样的不具客观真实性的孤证,应当当庭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五,从证据证明力大小方面来看,“证人”与被上诉人系同村人,且其作出的证言有利于被上诉人而不利于上诉人,则其作出的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证言的这一证明力极小。相反,上诉人针对这一事实举示了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恩施交警大队的“证明”,该机关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任何利害关系,且具有公信力,其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远远大于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应当对恩施交警大队的“证明”予以采信,从而否定“证人”的证言。由此可得,恩施交警大队“证明”中载明被上诉人在组织过程中上诉人掉入涵洞致上诉人伤残事实的认定是客观真实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六,法庭在原审裁判文书中未对证据材料的认定理由作任何阐释。

第七,法庭主动调取证人证言违背法律关于法院应当或可以依职权调取的规定,因为该证人证言不属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和范围,也不属于法定的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和范围,其程序违法,影响实体裁判。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1、侵权责任的要件方面。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因果联系。首先,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不仅指加害行为,因加害行为侧重于以作为的方式,而侵权行为还包括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对类似案件在行为方式上的区别所在。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中,是讲的过错,而不是讲主观过错。不能以刑法中的主观故意相混淆。即便要说是主观过错,也不能将“主观”解释为侵权人的内心想法,而应当从“行为”的角度来解释是否主观上有过错,这才符合立法原意和客观目的解释论。结合本案,被上诉人运送上诉人,有义务保障上诉人的安全,且在深夜的高速道路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安全保障的责任更大。同时,被上诉人具备驾驶员资格,对安全驾驶的常识比上诉人懂得更多。那么,被上诉人组织转移的行为是法律及行业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被上诉人也实施了这一行为,此行为是正当的,也是必须的。但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被上诉人还有一个不作为的.行为,那就是被上诉人没有确保上诉人真正安全的前提下,却急着将照明手电筒用于更换车辆车胎,明明可以让上诉人转移到安全地带,被上诉人却未做到,此为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行为,正因有被上诉人的这一不作为的行为才导致上诉人掉入涵洞。被上诉人的上述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作为行为和有条件提供照明而未提供照明的不作为行为相结合是导致上诉人致伤残的原因所在。这种因果联系的存在亦不言而喻。在此,也有一个关键之点,被上诉人在高速道路上的事故,重心应当是保证其运送的人员的安全,车辆的修复和处理应当及时报案后由相关部门前往处置,被上诉人不应当对人员安全不顾而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

2、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被上诉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虽然上诉人受伤不是被上诉人的直接加害行为所导致,但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的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上诉人及其他同车人员的安全是在被上诉人的掌控之中,且不是在普通道路上而是在高速道路上。其被上诉人的运送行为与上诉人受伤之间具有牵连性,被上诉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侵权的行为,有过错,上诉人有损害事实和结果,且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侵权责任法,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至贵院,尊请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更好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民事上诉状模板精选(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庆明,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花秋镇乐境村一组57号。联系电话:150854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正国,男,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花秋镇乐境村一组73号。联系电话:1528557****

上诉人曾庆明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反诉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争吵过程中,放下木材,到距离被上诉人约130米处殴打被上诉人”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唐兄弟关系,又是桐梓县花秋镇乐境村邻里,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积怨已久,2014年2月6日上午九时,上诉人因抬木材需要,借道被上诉人已收割的土地时,被上诉人借机口头挑衅,说“上诉人是在给自己抬棺材”,同时,用石头砸向上诉人,上诉人便放下木材,与被上诉人理论,在理论期间,双方发生抓扯,最终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额部皮肤裂伤;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次抓扯过程中,上诉人受伤更严重,裂伤伤口达4cm,住院治疗了12天,且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径直认定“是上诉人丢下木材,跑130米去殴打被上诉人”的定论,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原审法院对该纠纷起因、过程两方面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认定了被上诉人受伤事实,却未对上诉人受伤事实予以认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因抓扯,导致双方额部皮肤裂伤住院治疗,且上诉人受伤情况为:右侧额部皮肤裂伤4cm。桐梓县花秋镇中心卫生院出具了《伤病证明书》,证明上诉人受伤情况,且在原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和法庭对上诉人提交的《伤病证明书》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是,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却只对被上诉人受伤、治疗情况进行了认定,没有认定上诉人的受伤事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花秋镇中心卫生室环境条件限制,客观上无法提供正式发票和用药凭证,但需要说明的是,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乐境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双方发生纠纷调解经过》的证明中,可证实,上诉人确因该纠纷受伤,因伤治疗花费1100多元,是客观事实,原审法院在能到当地卫生室核实上诉人是否有受伤住院的情况,而在没有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径直否定了上诉人受伤、治疗的客观事实,实难让人理解。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承担80%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承担20%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原审法院判决书既然认定了本案纠纷是被上诉人辱骂上诉人,从而挑起事端在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发生抓扯在后,且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在受伤部位和伤情均相仿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理应在该次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审法院在划分责任比例时,却认定被上诉人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承担20%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的有关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少于60%及以上责任为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2、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本案纠纷,曾寻求过当地村委调解,根据《关于双方发生纠纷调解经过》可知:上诉人因本案纠纷,受伤住院,花去治疗费1100多元,虽然,该次调解未成功,但它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情况,且在原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和法庭也认可了上诉人提交的《花秋镇中心卫生院伤病证明书》的真实性,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对《关于双方发生纠纷调解经过》证据“三性”不持异议,因此,根据乐境村《关于双方发生纠纷调解经过》、《花秋镇中心卫生院伤病证明书》、《花秋镇乐境村中心卫生室门诊收费票据》,并结合本案事实,可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上诉人确因本案纠纷受伤、住院的事实,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反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认定原审本诉部分医疗费、误工费错误。

(1)被上诉人医疗费中“贵州航天人民医院医疗费557.2元”依法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受伤后,在桐梓县人民医院住院4天即出院,随后,在没有原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的情况下,自行到贵州航天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根据被上诉人受伤情况,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到市级医院继续治疗,该费用属被上诉人擅自扩大损失的费用,理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2)原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休息10天,于法无据。

结合被上诉人的受伤情况(额部头皮裂伤),该受伤并不影响被上诉人的正常生活和务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审法院在无诊疗机构休息建议情况下,径直酌定被上诉人休息10天,从而认定误工期限为14天,存在明显不当。因此,原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休息10天,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评估费用由上诉人承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建议后续治疗费为3500元,然而,根据被上诉人的伤情来看,被上诉人之伤早已愈合,根本没有进行后续治疗的必要,且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为查明案件真相,上诉人当场向原审法庭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要求依法对被上诉人受伤部位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遗憾的是,法庭未予准许,那么,原审法院即未准许上诉人的申请,上诉人又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持异议的情形下,仍然认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600元,由上诉人承担,实难让人信服。

此外,本案是亲戚间同村邻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因该纠纷受伤、住院治疗,然而,原审法院判决仅支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的请求,而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请求的判决,违反了《民法通则》“公平公正”原则,不利于化解邻里矛盾。

综上,为彰显法律公正,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 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曾庆明

民事上诉状格式

一般民事上诉状的范文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是民事上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欢迎阅读。

民事上诉状格式【1】

上诉状作为维护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文书,其内容结构一般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等四部分组成。

现分述如下。

1.首部

这部分应当载明以下四项内容:

(1)标题。

即文书名称,要写全称“民事上诉状”,明确表示出文书性质是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判,不要只写“上诉状”,以免与“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相混淆。

(2)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如系公民,则应写明其必要的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等项;如系法人或者 他组织,则应写明 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这里, 还要对上诉人在原审当中的地位予以标注,如“上诉人(原审被告)。

(3)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如系公民,则也需写明与上诉人相同的八项身 份要素,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的书写也是如此。

对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也要予以标明,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4)案由。

案由即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事 由,它是经济纠纷上诉状撰写由首部向正文部分的过渡,因此,要写得简明扼要,精练概括。

般应按这样规定语表述: “上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因×××(事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第×号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后用冒号,接下去即转入主体部分的写作。

2.上诉请求

这部分是表明上诉人提起上诉的宗旨:要明确表示出系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请求 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审理的诉讼意向。

这里,应特别注意上诉请求的提出具有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即要对一审裁判不当提出请求,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在文字表达方面,要力求简洁凝练,例如“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3.上诉理由

这部分是上诉状写作的主体和核心,是对上诉请求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论证,表明为何提起上诉,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使请求的事项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令人信服。

因此,这部分内容至关重要-它是上诉请求能否实现的根本。

要写好上诉理由部分.使之充分有力,坚实可靠,首先必须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文书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和揣摩,“吃透”其要旨,发掘其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以便作有理有据的驳辩;其次,要分清主次.即要紧紧围绕那些具有决定意义和影响的事实情节,决不能纠缠细枝末节或那些关系不大甚至毫不相干的问题。

写完上述内容后,接着写:-据此,特向你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审理):

在写作手法上,主要采用驳论方式。

一般是先摆不服原裁定或判决的论点,然后再进行反驳。

具体有两种:一是对原审判决或裁定文书中存在的错误或不当加以综合概括,将其归纳为几点,然后集中力量进行反驳; 是边叙述边反驳,即将概括出来的几点分别摆出,摆一个驳一个。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注意做到论点和论据的统一。

可以援引原审判决或裁定文书中的原话,也可以上诉人的语气转述;要注意摆事实、讲道理,有的放矢,破立结合,富于逻辑性和辩驳力,使自己的观点或主张融于辩论过程之中。

切忌强词夺理,无理诡辩,那样只能事与愿违。

4.尾部

尾部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致送机关名称。

即上诉状致送的法定机关人民法院的名称,应在主文部分结束后另起一行低两格的位置书写“此致”,再在下行顶格书写“××市人民法院”。

(2)上诉人具名或盖章。

在致送机关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

上诉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签具机关或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也要签名或盖章。

(3)日期。

日期位于上诉人具名下侧。

(4)附项。

附项内容包括:①上诉状副本×份;②书证×份;③物证×件。

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王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天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腾园2号楼810。

委托代理人于学华,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xxxxx177

被上诉人:北京顺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光华路X号汉威大厦1XX7室。

法定代表人:雷海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767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被上诉人对外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3:被上诉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超越授权范围,未经过上诉人的同意,私自与第三人发生的行为无效。

双方签定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上诉人没有委托被上诉人代交任何费用,被上诉人交纳供暖费时没有经过上诉人的同意,是一种私自行为,其真正的用意是着急房屋的出售,暗箱操作,以快速达到非法赚取差价的目的。

如果当初被上诉人征求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肯定会拒绝交纳该笔费用,这样必然会拖延被上诉人买卖房屋的时间,影响到被上诉人赚取差价的目的,因此,被上诉人不征求上诉人的意见是有非法的目的,该行为也应当因此而无效。

二:上诉人不拖欠任何费用,被上诉人是盲目的,私自的交纳费用的行为,该损失应自己承担。

1:该房屋原系上诉人所在单位的公房,上诉人于20xx年x月xx日才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即:19xx-19xx、19xx-20xx、20xx年上半年的取暖费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2:上诉人在该房屋居住期间,所在的单位作为给职工的福利待遇,取暖费一直都是单位交纳,所以不管何时的取暖费用与上诉人无关。

3:即使上诉人应该交纳其中的部分取暖费用,而上诉人在该房居住期间,供暖单位或者任何其他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该费用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有足够的事由行使抗辩权,而由于被上诉人的交纳行为致使该权利丧失。

4: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交付房款前,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已经调查是否欠费,在确定不欠费的情况下,双方签定了《物业交验单》,正式确认上诉人不拖欠任何费用。

所以上诉人不欠任何费用,此后的任何所谓的“欠费”,被上诉人当然的应当找上诉人调查核对,毫无理由的盲目给付,是自讨苦吃,损失自负。

三:被上诉人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合同是《房屋委托出售合同》,被上诉人的权利只是作为中介机构,代为买卖的行为,而并无脱离房屋产权人直接出售的权利,卖给第三人理所当然的应当由上诉人作为卖方签字,也就是说,该房屋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是上诉人和第三人,而被上诉人只是中间介绍人,其与第三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

2:根据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房管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物价局等文件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吞吐业务;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经纪公司应只以中介形式出现,不允许有“现金收房”的业务。

所以被上诉人只能收取最多2.5%的佣金,应是纯粹的居间方,其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的行为明显违法,该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不拖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既没有授权,也没有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盲目交纳所谓的“欠费”,该损失与上诉人无关,应该自己负责损失。

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无权出卖房屋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赚取非法差价,该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无效的。

特请求中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确认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行为违法,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萍

20xx年xx月xx日

扩展:民事上诉状写作注意事项【3】

及时制作和提交拟制和提交。

上诉状具有法定的时限规定,其中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 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 0日。

对此,必须确切把握。

要在诉讼行为发生后, 接到判决或裁定文书,即应认真审阅,如发现确有错误,就应及时制作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否则,时过境迁,再行上诉,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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