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科普考试答案,法律知识和民法典一样吗?

民法典科普考试答案,法律知识和民法典一样吗?

法律知识和民法典不是一回事,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民法典和民法的区别通常如下没法点,一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法。是用来规范民事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典,而民法则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所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科普考试答案,法律知识和民法典一样吗?

民法典2021改名要求?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如果真的要改,有以下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我国还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最后一点,即使孩子改了姓,父亲也必须给孩子抚养费。

民法典1240条规定?

我的答案是:《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的主要保护对象是什么?

这个问题展开讲,三两言说不准,我认为有以下三点。

说来与众友聊聊,同时,欢迎有法务实践经验的朋友来说比较在行。

企待这方面的学者,专家,律师们发表观点意见。

一,我们常言“国有法,家有规”,国法家规合二为一,谓法规,法是宏观,规是微观。

以上是从广义层面说得,法中有规,规中有法。

二,所问,民法保护什么,具体保护的对象是谁,研究对象十分必要。

现在,《民法典》生效了,有朋友可能读过了。

众所明白,任何一部的出台,发布有一个中心,即立法的宗旨,或者立法的初衷,根本。

《民法典》是《宪法》的子法,而《宪法》则是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细则等等的源泉。

三,《民法典》立法的宗旨见《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条开宗明义告知了立法的目的,有朋友如跟进了解,学习,可以读读即知。

《民法典》第二条对民法适用,即适用范围,对象有以下表达: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讲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这是核心。

明了第二条的法条表述对民法主要针对保护对象,保护什么不难理解了。

一是人身关系,二是财产关系。

由上:人,穷其一生,无非就是角色转换,财产积累,消费的关系。

因此,民法保护每一个人合法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当某天你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害时,可依民法主张权利,寻求民法保护。

以上系一家之言,欢迎您得灼见,不妨告来一同学习互动。

民法典第178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78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和制度尚不完善,个体信用度水平高低不一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强型手段,对进一步强化债务人和关联人的责任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着很好的作用,那么,民法典第178条应该怎么理解呢?

一、民法典第178条的含义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民法典有关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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