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型物业合同合同法对物业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型物业合同,合同法对物业合同的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民法典》中合同编中典型合同的一种,具体规定在第二十四章自第九百三十七条至九百五十条的规定中。其中第九百三十七条的法条所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指广义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后期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主体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客体是物业服务行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质。若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或者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该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其中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是物业服务人的报告义务 ,具体内容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是业主的支付物业义务,具体内容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有关物业服务人公开及报告的具体内容、方式、范围、时间等,当事人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加以约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的理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但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包括:一、物业服务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二、物业服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等,业主可以就违规部分拒绝缴费。

民法典关于物业合同无效的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民法典解除物业合同的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条文解读:

1.物业公司应当维护电梯的正常运行,及时清扫小区内的垃圾,保持良好的小区环境。

2.物业公司还应当维护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例如加强巡逻、安装监控等。

3.如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条文解读:

1.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物业合同,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物业公司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条文解读:

1.如果对小区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不满意,是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对更换后的物业公司仍不满意,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

2.在物业公司交替期间,原来的物业公司还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物业管理的合同内容应包括哪些?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 (2)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3)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法; (4)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约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结余维修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资料等的移交方法; (5)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6)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合同也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委托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立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是为债权契约自由原则。 民法虽对契约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对于若干日常生活常见的合同,各国合同法一般均在分则以有名合同加以规定,按学者解释,这不外基于两项机能,其一、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备。其二、以强制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查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并没有对物业管理合同作出的任何特别规定,在现行立法上,物业管理合同自应属于无名合同之一种。

物业合同无效的强制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无效情形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可以区分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

(1)针对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合同的法定特别生效条件不具备,那么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按照法定的要求采取特定行为模式后合同仍然可以生效。

(2)针对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一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要承受行政法甚至刑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而该合同在民法上并非绝对无效;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对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合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合同会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二、物业合同怎么变更

在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之后,可能会由于业主的其他要求或环境的变化,导致合部分内容不再符合实际,此时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对委托服务合同的及时进行修改。

1、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特点。

①协商一致性。即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有合同基础之上达成新的的协议。

②局部变更性。即委托服务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对原有合同内容的局部修改和补充。

③相对消灭性。合同的变更必然意味着有新的内容产生,它的履行相应不能再按照原有合同进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履行。

2、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要件。要构成委托管理合同的变更,还必须具有以下一些形式要件。

①已存在合同关系基础。合同的变更必须建立在已有合同基础之上,否则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

②具有法律依据或当事人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产生。

③具备法定形式合同的变更。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上符合法律规定。

④非实质性条款发生变化。非实质性条款是指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破灭和新合同关系产生的合同条款,即除合同标的之外的其他条款。

3、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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