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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目录)

2022-11-28 六尺法务 纠纷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免三减半政策、技术转让所得的费用、加计扣除和研究开发的费用、安置残疾员工所支付的工资。其中三免三减半的政策主要是指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方面的项目或者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可以获得优惠。而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如果是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而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的基本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企业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五;横琴新区、西部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如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言企业想要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各方面都比较严格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条件,只有符合满足西部大开发的申请条件才能够申请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开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外,企业还可以利用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也没有那么严格的前提条件才能享受的一个要求

一、有限公司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从企业税负压力的本质来减轻税负压力。有限公司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园区政府在地方留存部分给予注册地址在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扶持返还。

① 增值税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地方留存占50%,给予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地方留存部分最高90%的返还;

② 企业所得税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地方留存占40%,给予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地方留存部分最高90%的返还;

③ 比如:企业某年增值税纳税100万,在享受了扶持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在地方政府留存的50万中,企业最高可以得到最高45万的扶持返还,企业所得税税对应方式计算;

④ 对于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扶持返还资金,实行当月纳税,次月返还,且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二、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

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企业或个人存在的“企业所得税”、“进项成本”、“个税”、“股东分红”、“利润虚高”税负压力,通过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票据来减轻企业税负或个人的税负压力。

① 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不需要企业或个人注册企业;

② 自然人代开收取开票金额的2.5%(包含对应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服务费)全部完税;

③ 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收票方不用汇算清缴个税;

④ 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开出票据有对应的完税证明;

⑤ 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从税务大厅排队代开或税务局授权具有代征资质的平台公司开出出来,增值税票据查验平台可查询。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目录)

青海个独企业返税政策及优惠政策解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管是从创业者或高收入人群降低税负压力看,还是从大企业节税角度看,个人独资企业都有很大的节税优势。若能利用地方或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这对企业来说将会节省很大一笔费用。那么青海个独企业返税政策及优惠政策有哪些相关政策呢,本文为你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青海省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第一年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第三条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次月或次季15日内,按照青地税发〔2010〕131号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事先确认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管理。未按规定备案或未获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条 企业提出确认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理由、范围、期限、减免税金额等内容);

(二)《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税收优惠年度的财务报表原件、分产业项目营业收入明细表原件;

(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情况说明;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税收优惠附送资料清单》。

第五条 企业提出事先备案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上月(季)或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四)上月(季)或上年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情况说明;

(六)总机构需提供各分支机构名单(注明其所在的地区);二级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税收优惠附送资料清单》

第六条 其他税收管理要求,按照相关税法和青地税发〔2010〕131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应由企业提供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已备案但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规定比例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第九条 总、分机构均设在青海省的企业,或者总机构设在青海省,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青海省以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有关备案、审核手续,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总机构设在青海省,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有关备案、审核手续,由总机构仅就总机构取得的所得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总机构设在青海省以外地区,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青海省内的,有关备案、审核手续,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分支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经审核确认后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其主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重新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和备案。

第十一条 青海省制定的深入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西部大开发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落实和完善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

(二)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三)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四)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五)稳步提高社会事业水平。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七)科学开展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

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

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

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扩展资料:

西部大开发的意义: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建设与实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胜利实现的重大部署,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富裕的重要举措,是保障边疆巩固和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关系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1、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2、有利于改善全国的生态状况,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3、有利于培育全国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4、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部大开发战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部大开发

宁夏焊丝产品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吗?

不能。

一、准确掌握政策规定。一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二) 总分机构规定,1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2.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有关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二、充分享受叠加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三、认真做好政策衔接,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四、合理界定适用范围,(一)地区范围,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省赣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二)目录范围,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鉴于财税〔2011〕58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公布,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15%税率缴纳,待新的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如下: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四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五、全面掌握申报程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首轮的审批审核制改为审核备案制,取消审批,简化层次,方便纳税人。增强税收政策的操作性,将原来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改为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今年开始,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进行备案;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21

西部大开发政策如下:一、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三、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五、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六、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七、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八、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九、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十、放宽利用外资有关条件。十一、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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