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反响(民法典带来的改变)

2022-11-28 法律资讯 民法典

为何重新制定的民法典在刚开始实施就备受争议?你认为这是好是坏?

民法典在重新制定之后,现在已经开始,只不过在刚开始实施的时候就备受争议,对于这一点,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毕竟现在我们已经进入到了法治社会,那么民法典的这是备受争议,到底是一件好事还是坏事呢?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一些看法,喜欢的可以点赞和关注。

民众关心民法典的实施是一件好的事情。

其实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在线,在我们民族的法律意识已经处于觉醒的阶段,如果民法典在颁布实施之后没有任何的反响,那么我感觉这反而是一件坏事,因为大家对于民法典都不感兴趣,甚至对他一点都不了解。这个是因为不了解,所以才不会有任何的反响,而这一次大家对于民法典议论纷纷,不管是一些好的方面还是坏的方面,都证明我们的法律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对我们的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民法典的实施肯定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阻挠。

虽然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但是我们要知道在过去的几千年的时间里边儿,法治其实是一个很难推行的制度。所以很多民众其实都是生活在熟人社会或者习惯手绘里边儿,因此推行他肯定会受到一部分人的阻挠,因为他们不习惯这样的生活方式,不过我想随着他们的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思想素质的提升。他们会选择慢慢的接受这些新事物,并且能够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民法典肯定能够推行下去。

民法典能够推行下去,就是因为它最大程度上的保障了我们的权益,同时也希望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能够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当然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才是正常的途径。

民法典反响(民法典带来的改变)

山东高发称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在民法典中如何解释?

如果双方的感情破裂了,那双方就可以选择离婚,而导致感情破裂的一个原因,就是有一方出轨了。而山东高法却称不能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这是因为出轨并不代表双方的感情破裂,也不代表对方犯了重婚罪。不过这只是山东高法自己发布的一篇文章,并且在引起舆论之后就删掉了。所以这种说法并不存在于民法典中,民法典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不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该怎么解释呢?

离婚本来就是个人的自由,但山东高法却说不能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这种说法是让很多网友接受不了的,所以也引起了很多的舆论。不过在山东高法的解释中说,出轨并不代表夫妻双方没有了感情,说明两个人还是相爱的,所以才会容忍不了对方出轨。并且对方只是简单的和婚外的男性或者女性发生了关系,并不代表对方和他们在一起长期同居,所以你是不可能请求离婚的。这种说法简直是一种强盗,逻辑是非常令人讨厌的。

民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吗?

首先网友们应该确定一下,民法典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只是山东高法自己发布的一篇文章。并且山东高法在看到网友的反响这么激烈之后,就立即把这篇文章删除了,并没有把它存下来。因为很多网友都说自己不会结婚,这样就不会离婚了,也不存在不能以出轨为理由而请求离婚这样的说法。所以山东高法这样做本来就是为了保持比较高的结婚率,但是现在却让结婚率变得越来越低,这种做法简直就是杀鸡取卵,是不可取的。

总结

婚姻本来就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了就可以选择离婚,不能以这样的无稽理由而束缚两个人,让两个人不能分开。

60余年磨一法 民法典将如何改变民众生活?

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之一,经过数十年酝酿、5年编纂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审议。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

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出台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2日表示,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对第一财经表示,编纂民法典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也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王利明认为,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增设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

民法典也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离婚冷静期及共债等众多热点问题均有回应。

增加居住权用益物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杨立新,全程参与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他对第一财经表示,过去的用益物权都是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权,缺少在建筑物上的用益物权,此次物权编草案新增了居住权用益物权;还有农村土地问题,明确了“三权分置”原则,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这些都是创新和亮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也对第一财经表示,对老百姓比较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民法典编纂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孟强称,物权法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动续期的,但是怎么续期法没有写得太明确。这一次在此基础上向前走了一步,提到了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将来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法规来完善。虽然还是没有给出一个最终的答案,但是提到减免,这是一个导向。“对于老百姓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来收费应该是少收或者不收,或者是一个很低的比率,传达了很清晰的导向。”

上海信栢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齐斌分析称,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关于用益物权,齐斌表示,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比如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此外,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编纂工作组秘书长谢鸿飞对第一财经表示,这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进一步将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财产权。如在“混改”过程中,国有股权和其他民事主体的股权的法律地位也平等。这将极大提升我国产权法律保护的水平,实质性改善营商环境。

更加完善的隐私保护

在民法典草案中,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无疑是最大亮点之一。而在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

特别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个人信息在网络飞速流传,人们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格外担忧。民法典草案无疑给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大数据服务平台(北京)腾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TalkingData)法务部南钰彤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民法典草案中对隐私权的规定,使得对隐私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做到了有法可循。

民法典草案把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南钰彤称,与之前《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更加细化,增加了隐私保护的内容及场景,还重点将保护个人信息单拎出来,作出具体说明和规定。

民法典(草案)也为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做铺垫,进一步体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南钰彤表示,国家正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预计今明两年会正式出台。

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广泛讨论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针对协议离婚新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长达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引起了广泛讨论,其中不乏反对的声音。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会限制离婚自由,对于存在家暴等情况的婚姻而言,更不应该设置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律师圈的反响很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成对第一财经表示,一般来说,找了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介入的离婚案件,往往是矛盾比较大的,大部分不会协议离婚,而是会提起离婚诉讼。而就离婚协议而言,也是双方经过较长时间沟通,在冷静权衡利弊、互相妥协的情况下形成的,不会是一时冲动。

“离婚冷静期会对理性离婚有正面的引导,但对于有些案件,会增加时间成本。”更让王小成担心的是,这可能会在实践中增加协议离婚的变数和不确定性,从而增加民政局的工作量,甚至让协议离婚上升为诉讼,加重法院的负担。

不过,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诉讼部负责人孟建俊告诉第一财经,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因为冷静期主要针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中的确出现大量随意性较大的情形。毕竟就诉讼离婚而言,从法院受理到一审完毕一般都不止一个月,而且整个过程中法院还会反复劝解。

至于存在家暴等情况的离婚案,孟建俊表示,目前诉讼离婚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存在家暴可以申请禁制令,担心财产转移的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而该解释也写入了此次的民法典草案。

该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王小成看来,这有助于保护非负债配偶的利益。与此同时,他认为,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可以有效杜绝离婚时虚假债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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