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76条法条分析,民法自担风险原则的立法意义?

民法典1176条法条分析,民法自担风险原则的立法意义?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担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今后大家可以放心的组织活动而不用担心了!

例如: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新发布的《民法典》“自担风险”法条,判决今年第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

即两老者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人工晶体被击坏,眼球受伤,对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受伤者一纸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陪偿。

法院根据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认定:伤者有三十年打羽毛球的经历,知道竞技体育活动有风险,自愿参加。而且,对方竞技动作规范,双方都力争打败对方,故动作强度高,拼搏激烈。双方均为业余爱好者,更无有意过错,且事后主动垫资积极送医。法院判定被告无过错,不予赔偿,驳回了起诉。

新民法典对有关民事纠纷有了新规,颠覆了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

针对现在中老年活动、同学、战友聚会等等,明知活动有安全风险,明知旅游玩耍有风险,明知喝酒有害,明知自己疾病在身,明知过量饮酒有害,却要自愿参与(当然故意赌酒除外),明知体能受限,却要参加剧烈欢快的文体活动……明知出行有风险(常识)等等,自愿接受邀请,自愿主动参与,自己也知道有风险,就该自愿承担风险,自己就该承担责任!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不具有过错包括过失,只要不是他人故意行为,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受到人身伤害,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就必须赔偿的“道德观和公平观”,在事实上是不公平的。这给热心公益的热心人士及好友邀约聚会提供了一个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澄清了事实公平的本质。

以后再有集体活动,只要是自愿参加活动,出事了就得自己承担责任了,这是民法典新规定!这就是“自担风险”公平原则!

民法典1176条法条分析,民法自担风险原则的立法意义?

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老人被羽毛球击伤眼,

告对手重扣球“不讲究”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信息,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

庭审现场

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先生由周先生陪同至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

同年5月28日,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他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原告表示,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称宋先生已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他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原告应知此项运动危险,

仍自愿参加系自甘冒险行为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周先生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

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朝阳区法院认定,现行法律并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相反案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予以明确规定,故案件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宋先生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周先生则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法学专家:自甘冒险是《民法典》新规定的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分析,宋先生的眼睛被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而受伤,宋先生请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而是属于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

程啸说,由于本案中原告是在与被告一起参加打羽毛球这一文体活动中遭受损害的,而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如法院判决所指出的,本案的第一个核心争议问题就是,能否适用《民法典》该款所规定的自甘冒险规则。

据介绍,自甘冒险是我国《民法典》新规定的一项法律规则,也属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所谓自甘冒险,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

“如果适用自甘冒险,那么被告作为共同参加该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虽然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但是只有当其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倘若被告仅具有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程啸说。

同学聚会发生意外民法典有规定吗?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引入了“自担风险”的原则。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颠覆了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

新法典对有关民事纠纷的新规,针对现在的中老年活动、同学、战友或老乡聚会等,明知活动过程有风险,明知自己疾病在身、过量饮酒有害,却要自愿参与(故意赌酒除外),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受到人生伤害,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就必须赔偿的道德观和公平观,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过去因为饮酒遭成意外事件的发生不乏其有,很多都会牵扯到赔偿问题,甚至诉之法院的。而新法典的出台,对于战友、同学、老乡聚会等集体活动,只要是自愿参加,出了事就得自己承担责任了。当然,个人出于道义上对受害人或家属进行物质上的一定补偿也是一种安慰,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民法典1186条的案例分析?

第一,本条虽然删除了《侵权责任法》原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否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要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本条规定限缩适用公平责任,防止本条被滥用的背景。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平责任,不可随意扩大解释和适用。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个案有时千差万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裁量案件,作为一种例外的情形也有存在的客观必要。从法理上讲,本条虽然删除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的规定,但《民法典》第6条对公平原则仍有明确规定,这对于侵权责任编调整的有关事项当然具有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效力。以公平原则为指引和遵循,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但如果不分担损失会显失公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本条规定。比如在因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案件中就有必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因为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情形中行为人一方是没有过错的,而受害人一方往往也没有过错,这时完全由行为人或者受害人一方承担损害都会显失公平。

第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这里的经济条件包括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及应对家庭和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在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时,应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这是因为,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只有与特定受害人的经济情况相比较,而不是和一般人比较,才能确定损失分担的根据。反过来,受害人的经济条件与其损害程度也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如果行为人的经济条件优于受害人的经济条件或与受害人大致相同,那么,在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比例时,应由行为人承担更大比例的损失。如果行为人的经济条件明显不如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则可考虑让受害人分担更大比例的损失。

民法典风险自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担风险”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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