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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合同口诀多少字,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增加哪些合同?

2022-11-28 法律资讯 司法

民法典新增合同口诀多少字,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增加哪些合同?

1、保证合同

所谓的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日常生活中听到的比较多,《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结合《合同法》有关保证的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将保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单列,足以说明保证合同的重要性。

2、保理合同

一听到保理两个字,大家也许会觉得很陌生,所谓的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特别要注意的是,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举个例子,王五对张三有一笔应收账款100万,王五作为债权人将这100万的债权转让给赵六,并和赵六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赵六获得这100万债权后给王五提供一笔90万的现金,同时还约定赵六可以向张三要账,当要回100万后扣除先前提供的90万,剩下的10万作为服务费用归赵六所有。这个例子里面赵六和王五签订的那个书面合同就是保理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一直被很多小区业主所诟病的一个行业,某些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斗争”一直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此次《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专门将物业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独立出来,足以说明从国家层面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这里所谓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4、中介合同

其实中介合同和《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是一个意思,同一个东西换了一种说法而已。居间合同和中介合同在法理上是一个意思,用“中介”二字更能通俗易懂。

所谓的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一部分主要内容同原先的居间合同差不多,不过新增加了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规范。

5、合伙合同

合伙在日常生活中见得非常之多。合伙合同就是二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一部分对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的分割、合伙利润的分配及合伙亏损的承担和合伙债权、债务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范。

这里特别要提出的是,此次《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不同于《合同法》的是,在其第三分编专门对准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现在说一说准合同是怎么一回事。

所谓的准合同和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而准合同是单方意思表示,准合同主要指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所谓的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

通俗地说就是无缘由的为他人做事,是典型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一般会面临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自己单方面做的事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那么就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另一种是自己单方面做的事情,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管理人将不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若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不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不过这种情况也有例外,若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所谓的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前提下取得的不当利益,这也是单方面的行为。对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典型的不当得利就是甲为归还乙的欠款1万元,给乙网上转账,结果甲输错账号将1万元转给了丙。对丙来说这1万元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获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获利。而乙获得这1万元是基于和甲的借款合同,这是有法律根据的,不属于不当得利。

虽然此次《民法典(草案)》横空出世,在合同编部分新增了一些典型合同,但是这些合同规范的主要内涵也是继承了《合同法》的主要精神,并没有什么颠覆性的变化,因此对未来社会生活并不会带来特别巨大的影响。不过,随着对一些典型合同规范的更加明确,未来社会经济生活中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也会变得更加的顺畅,也有助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新民法典合同法内容?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有21条条文,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系列规范。

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至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至第八百条、第八百零四至八百零五条以及第八百零八条与《合同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此外,《民法典》还对《合同法》做出11处表述修改,并新增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两条规定。

1、《民法典》对于《合同法》的表述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一条,《民法典》将《合同法》“总包”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替换了原本带有形象色彩的表述。这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考虑,以更加严谨的表达限制了将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或分包的行为,也将带来后续《建筑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的文字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四条和第七百九十五条,《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作出“一般”限定,这将给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留出空间。

在第七百九十六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的“本法”改为“本编”,体现了《民法典》 对于法律用语的细致规范。

在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和第八百零三条,《民法典》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都改为了“请求”,进一步凸显发承双方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同样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也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中的“申请”改为“请求”,体现了法律用语的一致性。

在第八百零二条,《民法典》将《合同法》“质量保证责任”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修改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语义更加确切;并对应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与上述改动一脉相承。

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按照”修改为“根据”,并对“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进行了凝练。

2、《民法典》中的新增规定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还补充了《司法解释》第二至四条、第八至十条的内容并加以调整,意味着司法解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后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

在第七百九十三条,《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作出了规定。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释》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分类标准,《民法典》按照验收是否合格分为两类情况:这扩大了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围,为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甚至是半拉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请求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后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将请求权主体由承包人扩展至发承双方,意味着发包人、承包人皆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另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责任”,意味着发包人的担责范围除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外,通过将情形一中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将情形二中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改为“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改为“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也给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增加了折价补偿的不确定性,将倒逼合同当事人强化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

在第八百零六条,《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在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仅保留了《司法解释》第八条中的最后一款,将情形限定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并将“非法转包”的表述修改为“转包”,更加凸显了转包的非法性质。

另一方面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删除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形,实际上删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已经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情形,这意味着承包人在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施工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另外,《民法典》删除了《司法解释》中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是为了避免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重复,是《民法典》体系化的结果。

从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袭了《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和规范了法律用语;从新增规定看,《民法典》吸纳了司法实践成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民法典》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这也警示发承双方重点关注合同效力问题,合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增加了多少种典型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此外,《民法典》还规范了准合同的定义,即准合同主要指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民法典客运合同新增意义?

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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