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劳动仲裁(合肥劳动仲裁网上申请入口)

合肥市申请劳动仲裁在哪里?需要什么东西呢?

合肥 市 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 身份证 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 代理 人的,还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 营业执照 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 劳动关系 证明。如 劳动合同 、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 工资 发放情况证明、 社会保险 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 立案 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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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劳动仲裁在线咨询电话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址(省劳动保障厅大院内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院)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合肥劳动仲裁咨询电话是多少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省劳动保障厅大院内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院),电话:2663119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办公楼监察仲裁维权窗口,电话:3536153

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明光路1号瑶海区政府九楼仲裁办,电话:4496478

新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瑶海区劳动仲裁电话

1、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3536315 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10楼

2 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673120 水湖镇南一环与吴山路交口 3 肥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7727991 包公大道与太子山路交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楼 4 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8230120 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

5 合肥蜀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597684 蜀山区民生大厦

6 合肥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357145 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二楼

7 合肥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4692635 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西二楼

8 合肥庐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699529 65699578 砀山路与大房郢路交口庐阳市民中心北七楼。

9 合肥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64240545 瑶海区文忠路少荃家园47栋1楼 10 合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65315587 文曲路西50米

11 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 63679054 蜀山区翡翠路398号管委会B座4楼

12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 65617070 沿河路111号 合肥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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