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民法典(民法典安全责任)

2022-11-27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对学校事故和责任的规定

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所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

法律分析: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并且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安全民法典(民法典安全责任)

民法典1034条维护公民哪方面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安全。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出台后安全生产法还可以用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民法典出台后安全生产法还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废止了很多法律,但不包括安全生产法,所以民法典出台后安全生产法还可以用。《民法典》中法规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法规的部分空白,并加以了完善。

民法法典内容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1260条。

从胎儿到坟墓,《民法典》保护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保护的权益范围相较于之前的单行法也将更加广泛。不做法律的糊涂人,《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新权利要及时掌握学习,记者就为大家梳理了几条与我们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几大亮点。

扩展资料:

《民法典》从1954年开始编撰到2020年,历时66年的时间,用1260个条文回答了一个自然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娱乐,以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其人民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家庭和睦护航。

一是家有所安。减少“头脑冲动”式“草率”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

二是居有所安。新设居住权,对于因婚姻关系破裂、失孤老年再婚等失去住房所有权的自然人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代替了道德层面的居住允诺,更能保障其权利。

三是离有所值。离婚“赔偿”更加公正,“婚内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忏悔,让其婚姻关系更加具有道德性。

四是,老有所依。完善抚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抚养人,呼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老年人权利护航。

为人权保障加成。

一是完善防止性骚扰规定。认定标标准更加清晰,举证责任范围扩大,在防止职场性骚扰、校园性骚、儿童性骚扰等方面更具有针对性。

二是“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将权利范围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扩展到对“深夜来电”“索命诈骗”等骚扰行为的防范。

三是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监护和照顾。当地基层组织、社区等有义务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保障其人身的权利。

为基层治理赋能。

一是保障人民安全。“头顶上的安全”“夺命烟灰缸”等将会造成的人生伤害完全多方的权利义务;完善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相关各方面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物业、公安机关、被害人等举证的方式“守护头顶”的安全。

二是严格防范侵权。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在其法律上作出规定,尤其是对于,键盘侠、网络喷子等不法行为作出规制,在各种媒体网站、APP、视频网站、舆论热点等过度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更加严格,从立法上为社会治理赋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赋予你的这些权利注意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法典》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典怎样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

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也是本次民法典编纂要予以承认和保护的重点。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传统民法基础上,在人身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力度上,有显著的加强。其要点如下:

第一,在民法的定义中强调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此前的民法学说,在定义民法时采用的表达格式,是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本次民法典编纂改变此表达格式,定义民法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把人身关系放置在财产关系之前。这样定义,并不是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就不重要,而是要突出我国立法者对人身权利加以特别的重视。

第二,民法典草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笔者以为这是本次民法典编纂最大的亮点之一。它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通过民法规定下来,当作民法的基本权利,这在全世界还是第一次,其意义十分重大。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首先是宪法规定的权利,相比较而言,民法上所说的人格权,不像宪法上的人格权那样抽象,因为民法上的自然人都是具体的,但恰恰就是这种具体主体的特征,把宪法上那种抽象的一般人格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自然人身上。这个规定之所以意义重大,是因为它和宪法是对接的,它既体现了宪法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人文主义思想,又借助于民法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人格权保护。

第三,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这种安排是落实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更加具体地阐明了人格权的内容,突出了人格权的立法价值和现实意义,提升了本次民法立法的思想品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用了40多个条文,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说明立法者充分回应了大众对这些权利保护的关切,其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显著。

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在法典编纂完成并实施生效之后,肯定将对我国自然人权利的保护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对此我们满怀信心。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列举了一些具体的人格权类型,对这种以列举的方式来规定人格权的方法,一些法学家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在笔者看来,从侵权与保护的角度来看,一些被类型化的人格权,其实本来就不必要清晰地予以类型化,在一些类型之间也没有必要清晰区分开。比如,生命权和健康权就是无法彻底区分的,不能说侵害了生命权就没有侵害健康权。因此,不论是在司法实践上还是在法学上,试图把这些权利类型作出清晰明确的区分意义不大。法官注意力的重点,应当是侵权行为、侵害结果、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

第四,民法典草案通过婚姻家庭编中人身关系的规定,凸显赡养权、抚养权和扶养权这些重大的人身权,落实善良家风和家庭道德规范,为每一个人的家庭幸福建立权利保障。民法上的人身权利,除了人格权还有身份权。民法上的身份权,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而这里的身份并不包括自然人的政治身份、专业技能职称等身份,而仅仅只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因为这些身份,民事主体之间就产生了赡养权、抚养权和扶养权。法律规定这些权利,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幸福,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五,民法典草案关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依据科学法理,将其范围扩展到胎儿和遗体。一般情况下,胎儿没有出生,就不是民事主体,当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但是,有些情况下胎儿在母体中时也会受到侵害。比如,孕妇遭遇车祸、被医院误诊或者吃错药导致胎儿在某些方面受到损害,而这些损害结果等到婴儿出生以后甚至成长数年之后才被发现。有些可能对母体没有影响的损害,只能在孩子出生多年之后才会显示出来。所以,如果要求以母亲名义起诉加害人,并不合适。此次民法典草案创设“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另外,民法典草案也为自然人亡故之后的侵权保护建立了明确的制度。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权利保护,弥补了相关的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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