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人(民法典救人无罪)

2022-11-27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救老婆还是救妈

法律分析: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救助父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女友不在其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救人(民法典救人无罪)

民法典救老婆还是救妹妹

近日,司法部网站公布了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参考答案:女友和妹妹同时遇险,先救妹妹是对的!也就是说,女友和妹妹同时遇险,只能救出一人的时候,国家要求你救妹。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妹妹,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妹妹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救人导致被救人死亡法律怎么解决

如果是和别人在冲突中无意将对方至死,打破他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杀人罪判判3年以上,你发现了,强奸,7年以上,在偷你车子,属于正当防卫,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你好,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失手都不算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至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如果你追赶他途中,之类的,那么不是过失杀人罪,那么你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失杀人罪。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抢劫,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把对方至伤至死则属于正当防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比如对方;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你在把他头打破,他已经放下车子独自逃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民法典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 一百八十四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 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将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与有利于个人的行为紧密结合,而不能相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做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 一方面,扫除救助人免责的障碍,大家以后可以撸起袖子救人了。也就是说,救助者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若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了受助者更严重的损害,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显然会抑制救助者积极施救,因为普通人难以识别自己何种行为属于重大过失。正式通过的文本删除了该限制条件,也就意味着只要是自愿去施救的,不管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都对受助者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救助者必须是自愿施救的。与之相对的就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比如在有先行义务、职务行为等情况下所实施的救助行为,若因救助者的重大过失扩大了受助者的损失,则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立法作出此种限制是合适的,既鼓励了普通大众对受助者积极施救,也提高了被动施救者的注意义务,有利于提高救助之效果。 在新 法规 定之前,见义勇为救人,如果被救助的人因此受到伤害的,那么施救的人依法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很多紧急的情况下,救人往往都会导致一些伤害的,如果这样要负法律责任,很多人都不敢再就救人了,所以新法将这个限制因素给去除了。

出手救人造成损害要不要赔偿

出手救人造成损害应当由救人者赔偿损失。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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