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92条免除担保,超过保证时间不用还什么意思?

民法典692条免除担保,超过保证时间不用还什么意思?

超过保证时间保证人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按此规定,主债务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还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保证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免除的五种情形?

专业分析

有如下情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692条解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 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草案第692条属于合同编里保证合同部分。这一条是从担保法中间移过来的。相关的有好几个条文,包括692条,693条,694条。这几个条文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保证责任期间。

这一条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间长期存在争议。以前没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时候,围绕着担保法25条26条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了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之后,围绕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新的争议。民法典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价值判断结论更进一步的改进。

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保证责任期间是个什么期间。保证责任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对特定类型的请求权去进行期限限制。保证责任期间里边没有请求权存在,所以它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从民法典草案确定的规则我们能看出来,它是一个能够和诉讼时效期间衔接的期间。

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用法律所认可的方式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就可以取得指向保证人的一个现实的让保证人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是进行赔偿责任承担的一个债权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能够在保证责任期间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那过了保证责任期间,债权人就不可能取得要求保证人代债务人进行债务履行,或者让保证人去进行赔偿责任承担的债权请求。因此其类似一个或有期间。

接着看下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一般保证中间由于保证人通常是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间的债权人所采用的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不用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法,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

再下面一条体现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期间的衔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了,还只能等先诉抗辩权没了,保证人拒绝承担后,这个时候才开始计算债权人指向保证人的让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十种情况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692条原文?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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