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80条图片,惩罚性利息民法典第几条?

民法典第680条图片,惩罚性利息民法典第几条?

第680条: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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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680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680条解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中有哪些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共7编、1260条,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这些规定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1、见义勇为免责。《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是对见义勇为的最佳诠释。现实中“扶不扶”“救不救”成为社会痛点,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出现。

2、车位、车库的归属。《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解读】小区的车位、车库到底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开发商能不能出售?一时间争论不休。这次民法典予以了明确。为缓解停车难的堵点,鼓励开发商建设停车位、车库,规划内建设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开发商,可以用于出售、出租,但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当然租售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

3、“头顶上安全”有法可依。《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汇总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事件时常发生,让不少人胆战心惊,如何守护“头顶上安全”?民法典作出了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4、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曾经“校园贷”“套路贷”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从法律层面禁止高利放贷的行为,可以有效打击甚至逐步消灭高利放贷的行为,重塑合理、良好、秩序、诚信的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实体经济的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解读】大数据时代,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6、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民法典丧葬新规?

民法典关于办丧葬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家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 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月500的利息合法吗?

借1万元,每月利息500,相当于月利率5%,折合年化利率就是60%。这已经是高利贷中的高利贷。

但说到这个利率是不是合法,说起来可能很多人会很愤怒,因为这个利率不存在违法或不违法。目前我国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说利率达到多少就算违法,要受到法律追责。 只能说这个利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不代表一定是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神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法律被很多人用来定义高利贷违法与否的标准,认为凡是利率超过36%的都是违法,这其实是不对的。

只能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如果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36%部分的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

针对楼主提出的借1万每月利息500元的情况,每月利息在200之内,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会支持,每月利息在200-300之间的,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借款人想给就给,不给法院也不反对,但是每月利息在300-500元的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出借人要求你偿还这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你。

至于高利贷是否违法,有两点可以参考:

一是高利贷是否涉及转贷。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是高利贷是否涉及暴力催收。

高利贷本身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涉及暴力催收,比如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那就不是简单的民事行为,而是触犯了刑法,是要受到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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