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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单独二胎细则(浙江单独二孩政策)

2022-11-27 法律资讯 侵权

浙江二胎奖励政策

     按照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具体产假规定如下:

1、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产假:98天。

2、奖励假:30天;

3、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15日;

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日;

      可生育二胎夫妻的情形: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合法生育的子女,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5、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

浙江单独二胎细则(浙江单独二孩政策)

单独生二胎政策规定的生育条件

单独生二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单独生二胎的条件

一、单独二胎不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者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在解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时表示,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二、夫妇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在全国普遍实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

三、首胎为双胞胎的家庭无资格再生二胎

“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此次的新政了。

根据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但女方需要满足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年龄不低于28周岁这两个条件之一。通俗来说,计划生育管的是孩子数量,而不是胎次,因此“单独两孩”更为准确。

非单独生二胎的条件

除开单独二胎来说,我国现有的生育政策其实也是允许生育二胎的。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是对现有生育政策的一种扩展,也意味着我国政策正不断跟着时代的步伐向前改进。

中国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行的计生条例,其中准许生育二胎的政策都包括六方面: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不孕(育)症,符合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5、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6、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此外,各地还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比如江西、河南、江苏等地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生育二胎;河北、山东等地规定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生育二胎;山东省还规定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也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2019年浙江单独二胎政策细则

 浙江省从1月17日起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 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 》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将“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所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浙江二胎奖励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浙江符合下列情形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

条例还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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