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分为前言什么和结论)

现场勘验笔录的作用是什么?

一、现场勘验笔录的作用是什么 勘验是为了写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我国侦查案件和审判案件的重要用法之一,勘验笔录包含了现场和 证人 所描述的内容所以勘验笔录是比较重要的文件不能有一点遗漏和虚假,关于勘验笔录不同的案件勘验笔录也就不同。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 证据 ,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存在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犯罪现场由于外界环境因素,处于变化中,因此现场勘查要求突出一个“快”字。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缺乏应有的认识,怠于出现场,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为了配合证明案情,事后擅自删改笔录内容。 2.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现场勘查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地勘验检查或记录现场情况,但有的侦查人员凭自己主观臆断,对案情妄下论断,然后以错误论断进行现场勘查,任意夸大或缩小。 3.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的相关章节均对现场勘查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笔录制作人员不符合主体资格、制作笔录过程中无见证人在场等等。 三、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一、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考虑到勘验、检查笔录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进行有效性审查。 二、适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活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应邀或主动派员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协助。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活动,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三、规范见证人制度。 刑诉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的作用是为了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及监督,但许多见证人自身对现场勘查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其对现场勘查的见证效力也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案件的审理,现场勘验笔录是很重要的,其内容和真假性都是案件发展的重要信息,所以要求所有勘验的笔录都要非常严谨,不容一丝虚假的信息,应当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有关的证据性文书,配合证明案情。

勘验笔录范本是怎样的?

一、现场勘验 申请书范文 格式 柯某某涉嫌 故意伤害罪 一案之关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申请书 致: 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伦铭健法官 在阁下正经办审理的柯某径被控故意伤害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案中,控方及控方证人提出现场的监控录像未能全部监控到荷里活东对面士多店与荷里活东之间的范围。但是,实际上现场的监控录像不仅监控到了现场打斗的全部画面,也监控到了荷里活东对面士多店与荷里活东之间的全部空间范围。控方及控方证人提出“未能全部监控到”的观点,实际是控方为掩盖控方证人之证言虚假、掩盖控方证人之证言与现场监控录像完全不相符,事实并非“未能全部监控到”,而是已经全部监控到。 现场监控录像究竟有无全部监控到,就此内容, 辩护人 曾经向 一审 法院提出过勘验现场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理会。这个事实非常关键,是查明本案事实、查明控辩双方证言与供述之真伪的有力证明。 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 证据 检查规则 公信安[2005]161号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在本规则中,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三)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一)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二)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三)电子证据检查。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子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四)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五)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不受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三、什么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查认定规则 (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人以及见证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位置和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式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 四、民事诉讼证据之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 民事诉讼法 》第73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 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 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在 开庭审理 时,应当当庭宣读或出示,使每个参加 诉讼 的人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的,如要求合理,确有必要的,可以重新勘验。 五、民事证据之七:勘验笔录的定义 制作程序 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定义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争议有关的物证或现场进行勘察、检验时所作的纪录。勘验检笔录的制作程序1、有审判人员进行。2、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3、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4、勘验人应当把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分类1、现场勘验笔录。2、物证勘验笔录。 六、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等)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 1.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 2.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七、 交通事故 现场勘查笔录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概念和意义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对勘查过程、勘查方法、勘查结果所作的文字记录,其内容要反映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过程、现场状况,并且用文字叙述表达出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中无法反映的各种交通事故情况。单独对某一客体勘验或者检查时,可以单独制作勘验、检查或检验笔录,如尸体检验笔录、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检查笔录等。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交通. 八、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的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持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现场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者对相对人的行为现场所做的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现场笔录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由被告提供给法院。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把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并举,规定为一类证据形式。但事实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1)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 所以说我国关于这个勘验笔录还是很重视的,勘验笔录的内容和真假是案件发展的重要导向,虽然说不同案件的勘验笔录范本也是不同的但是相同的是所有勘验笔录都是非常非常严谨的不容的一丝虚假。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分为前言什么和结论)

现场勘验笔录需要哪些人签字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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