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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委托(民事案件委托)

2022-11-27 六尺法务 侵权

一个案件可以委托给多位律师吗

可以。

刑事案件同一时间最多可以委托两名律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扩展资料: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5、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法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人

法律上对委托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分析

委托执行就是说债务人被执行的债务不在本地管辖的范围之内,需要委托债务所在的地方的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在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委托函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在接到委托函后,委托执行开始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l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 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三条 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第四条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第五条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第六条 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第七条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第八条 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第九条 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批。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后,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和案卷材料退回委托法院,并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后,受托法院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委托法院在案件退回原因消除之后可以再行委托。确因委托不当被退回的,委托法院应当决定撤销委托并恢复案件执行,报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第十条 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第十一条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案件委托(民事案件委托)

案件代理委托书

委托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你写委托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下面是我整理的案件代理委托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案件代理委托书1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职务: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因

一案中,为我方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参与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案件代理委托书2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作为我方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调查 取证 答辩 出庭应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案件代理委托书3

委托人:性别:中国大陆地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受托人:蔡文彬性别:男台湾地区身份证号: E121145983联系方式:15959213330

职务:台湾大然法律事务所厦门代表处代表

委托人根据《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授权委托台湾大然法律事务所厦门代表处代表蔡文彬律师赴台处理民事代理相关法律事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类别

涉台离婚案件

二、授权范围

(一)、查询委托人的配偶(姓名:性别:台湾地区身份证号:E )是否健在。

(二)、如有委托人配偶已经死亡的情况,受托人将代理委托人处理遗产继承的相关事务,包括:

1、遗产继承权利申请。

2、遗产纠纷诉讼。

(三)、如需进行遗产继承诉讼,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为特殊授权代理,代理内容如下:

1、调查取证;

2、提起诉讼;

3、提出答辩;

4、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5、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6、提起上诉。

(四)、如委托人的配偶健在,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拟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经委托人签署后产生当事人认可的法律效力。

(五)、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与其配偶协商离婚相关事宜,即:

1、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财产分割。

(六)、如委托人的配偶对委托人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不予同意,受托人将代理委托人进行离婚诉讼。

(七)、如需进行离婚诉讼,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为特殊授权代理,代理内容如下:

1、调查取证;

2、提起诉讼;

3、提出答辩;

4、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5、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6、提起上诉。

三、本委托书为一页正文,正文为打印版,手写内容无效。经委托人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委托人:中国大陆地区身份证号:

年月日

案件代理委托书4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

职业: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

职业: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现委托在我与一案中,作为代理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此致人民法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和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案件代理委托书5

委托人:张雪华

受委托人:张新玲,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曼支行因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张新玲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提起诉讼;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 托 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

委托人:张雪华电话:15004520896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东升村223号

代理人:张新玲电话:

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5号3栋1门

案件代理委托书6

委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 受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代理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此致

人民法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代理委托书7

委托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律师,联系电话: 律师,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现委托 律师为委托人与 一案第 一 审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代为起诉,代为举证、质证,代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鉴定,代为参与庭审、调解、和解等诉讼活动,代为发表辩论意见,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领取相关诉讼文书等等在内的特别授权。特此委托。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刑事案件委托手续怎么办理

1、委托律师办案须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刑事委托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分三个阶段,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委托需要的材料

刑事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委托人需要提供证明近亲属身份的证据,如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注意的是,被委托人不可以满足委托人以下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会满足委托人的以下要求:

1、为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物品或通电话;

2、与案件无关的会见要求;

3、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除《起诉书》之外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现行法律,上述资料不能对委托人公开,但律师可以口头介绍案情。

民事案件要委托他人代理时,委托书是不是要当事人亲自送到法院,而且要在开庭辶前送到?

不是的,可以由当事人亲自交到法院,也可以由代理人交至法院,人民法院都是认可的。民事案件需要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凭委托书确定代理资格。在法院立案后,作出判决前,都可以进行委托,但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的,需要在法庭开庭前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一般情况下,提起诉讼需要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但当事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己提起诉讼的,可以给委托别人。委托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的委托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并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必须写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对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人在国外需要进行授权委托的,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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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委托(民事案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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