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行政条款,民法典能限制公权力吗?

民法典中的行政条款,民法典能限制公权力吗?

民法典能一定程度地限制并规范公权力。

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与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

民法典不仅调整私权主体,也调整公权主体。民法典是老百姓权益的保障法,也是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法。公权力该行使的,绝对不能缺位,公权力不该行使的,绝对不能越位。民法典全面列举了私权的类型和内容,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边界。民法典不仅强调公权力要尊重民事权利、不能侵害民事权利,同时要求公权力积极履行保护民事权利的职责。

民法典调控立法权。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对民事特别立法,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民法典不可能穷尽民事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或修改民事特别法。民法典对宗教场所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的成立条件,对数据、虚拟财产、其他投资性权利、无居民海岛等民事权益的保护,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立法者根据实践的发展,及时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的制定,以及招标投标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事特别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不能违背民法典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调控行政权。民法典规定了大量的登记规范,包括自然人的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姓名权变更登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转让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出质登记;合同备案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关系成立登记、收养关系解除登记等。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要切实遵守这些登记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民法典中的行政条款,民法典能限制公权力吗?

民典法的农业土地法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耕地保护有哪些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

6、鼓励公民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7、对于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相应的行政责任

民法典行政拘留条例?

在我国拘留分为三种,一种叫做行政拘留、一种叫做司法拘留、一种叫做刑事拘留,不同的拘留其期限也不相同。

1、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2、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

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

行政诉讼能用民法典条款吗?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涉及不到民事实体法的适用,但这也不是一定的,当行政诉讼涉及到民事纠纷时也会出现行政诉讼中对民事纠纷一并解决的问题,这时候就会发生民法条款的适用。

一、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不会涉及到民法条款的适用

因为行政诉讼发生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也即属于我们常说的“民告官”。因此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诉争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而民法适用的领域在平等法律主体之间,即民法一般适用在平等的自然人、法人之间。

即只有平等法律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才会适用到民法规定。而在纵向管理的不平等法律主体之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纠纷,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时适用的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一般不会适用到民事实体法,即民法典的规定。

但也有例外。

二、当行政诉讼中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解决时,一般在对民事纠纷并案审理时会涉及到民事实体法的适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基于审理民事纠纷的需要,就得不得适用民事实体法(民法典)。

例如,我曾经办理过的一起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市卫健委做出的医疗纠纷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法院对于涉及的医疗纠纷一并解决。这种情况下,法院就要追加涉案第三人市医院,在行政诉讼的审理中对民事纠纷一并做出处理。这种情况下,民事纠纷的处理就需要适用民事实体法(民法典)的规定。

因此,综上,行政诉讼的审理中,一般不会涉及民法典条款的适用;特殊情况下,即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解决时才会适用到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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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的拟制性条款?

一、民法典的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是什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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