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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贿赂犯罪数额标准)

2022-11-27 法律资讯 案例

贿赂犯罪吗

犯罪。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罪包括哪些

1、受贿罪

2、单位受贿罪

3、行贿罪

4、对单位行贿罪

5、介绍贿赂罪

6、单位行贿罪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贿赂犯罪(贿赂犯罪数额标准)

贿赂犯罪

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贿赂犯罪?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具体指的是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受贿人在不知情下收受的,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行为人以接受他人免费提供使用的电、煤气、暧气等,如果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应当论以受贿罪。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 律师 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也就是说,这“三类案件”,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 那么,什么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 或者 监视居住 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也就是说,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标准与 刑法 修正案九的冲突 为适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腐倡廉的形势变化,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取消了 贪污罪 、 受贿罪 原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即单一以数额认定 贪污 、 受贿 的标准,改变为“数额 情节”。 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简称《解释》),《解释》第1条至第3条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的三档法定刑的具体适用标准。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另外还规定了相应的情节标准。 《刑九》和《解释》规定的3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与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明显的冲突和不协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贿赂类型的犯罪是比较常见的,当然贿赂是需要一定的数额要求,贿赂犯罪存在着不同的程度,比如说有重大的贿赂犯罪,不管是刑事法律当中和司法解释当中,都规定了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这是提供给大家参考的。

关于贿赂犯罪的新标准

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主观为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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