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权利担保变革2021年民法典废止担保法了吗

民法典权利担保变革,2021年民法典废止担保法了吗?

是的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时将有九部法律废止。《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的颁布适应了时代发展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未约定担保方式如何担责?

我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民法典施行之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以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下面我把保证责任给大家讲清楚。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以借钱为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并强制执行,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还钱。连带保证的担保人没有什么权利,压到头上全是义务。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款,也可以找担保人还款,也就是说债主发现债务人落魄了,甚至可以不去找借款人,直接起诉让有钱的保证人偿还全部借款,偿还以后保证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张三找李四借钱20万,王五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张三拿了钱,扎扎实实创业失败,或者花天酒地挥霍,总之,最后没钱了。王五签完字以后就回家继续经营自己的事业,压根就不记得有这回事。两年后,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随后收到法院传票,告知李四把他给告了。如果李四告张三和王五两个人,法院会判张三和王五连带偿还20万,此时法院查询张三卡里没有钱,王五卡里面有30万,直接扣划20万还给李四。王五可以向张三追偿,追不回来就只能自认倒霉。

如果张三找李四借钱,王五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张三起诉李四还款,李四没钱可还,或者出现前现四种情形,王五的下场和连带保证一模一样。

许多小伙伴可能吓出了一身冷汗,迫不及待地问什么情况下是一般保证,什么情况下是连带保证。现行法律和新民法典规定不太一样。现行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担保算。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686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担保算。也就是说,2021年1 月1日以前给人提供担保,如果在借条上写担保人XXX,就推定是连带责任担保,写如XXX到期不能偿还,我愿意代为偿还XX元,此为一般保证。民法典实施以后,在借条上写担保人XXX推定为一般担保,如果要提供连带担保,就必须明确写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这句话,就是一般担保。

2021民法典担保法有什么?

担保法内容主要有什么

一、新的民法典担保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新的民法典担保内容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民法典中担保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是为债务人进行担保的,如果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的话,担保人是需要帮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担保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所以做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债务人的信息一定要了解清楚。

2021年1月1日已经受理的案件?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由上观之,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

但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审理的担保案件,保证方式并非必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6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情况下,如果保证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即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

所以,并非民法典施行后受理的担保案件一律适用民法典,要取决于担保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21年后起诉按照担保法还是民法典?

2021年后立案起诉的案件一般适用原来的法律,参照适用民法典。对于民法典实施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司法解释,大概意思就是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案件事实,以案件事实形成当时的法律裁判,如果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

这种法律适用一般都会按照法理学解释为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不能对过往的案件用现在的法律条文规范调整。当时的法律规范调整当时的案件事实合情合理,不会发生冤假错案,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民间借贷关系司法解释也已经按照民法典规定做了修改,尤其对民间借贷纠纷利率做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由原来的24%的常态利率,降低为年利率不超过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现在年利率大概15%左右。

作为担保人的规定,民法典也有部分修订,比如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保证期间一律按照六个月计算。担保人没有写明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律按照一般担保认定担保责任。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必须先行执行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要求一般担保人承担义务。

而原来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还清为止,推定为债务到期两年内行使担保权利。民法典规定只要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清统一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所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律按照以前的法律执行。如果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规定不清楚的,就要按照民法典规定执行。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不得计算利息,利率从2020年8月20日统一按照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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