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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3条案例,民法典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

2022-11-27 法务资讯 司法

民法典第1043条案例,民法典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

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就体现在出轨、外遇上面。有的人在结婚之后,可能会在外找小三,也就是我们说的有婚外情的情况,这只能说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违反。

但实际,因为违反这一义务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其实法律中并未作出很明确、直接的规定。

不过要是可以认定对方的婚外情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话,那以此提出离婚,一般法院调解无效的话,也是会判决离婚。与此同时,在离婚的时候还可以要求对方做出损害赔偿。

民法典有关教育的条款有哪些?

一是青少年民事法律知识体系要依照民法典展开。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把限制公权力体现得淋漓尽致,那么民法典则把保护公民私权利展现得尽善尽美,公民一切民事活动,大到签订合同、设立公司,小到缴纳物业费、办理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育,需要围绕青少年成长的切身利益,切实遵循民法典设立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法律规范,并依照青少年不同年龄阶段的诉求和民法典的内在逻辑性,科学设立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构建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层层递进、有效衔接的知识体系。

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价值追求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从立法目的、原则到具体规则,都充分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民法典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提出民事主体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和增加的见义勇为免责制度、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业主居住权制度、保护胎儿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保护个人信息制度等等,充分体现了全方位、多层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社会、个人层面价值追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法律制度,积极将这些法律制度转换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自觉的法律行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青少年社会行为实践中生根开花结果。

三是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更加注重大中小学校一体化与校内、校外协同化建设。民法典汇集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的民事法律实践,吸收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涵盖范围广泛,内容博大精深,因此,需要进行持续、长久的浸润和学习,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解和消化,进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基于此,扎实做好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一方面要强化大中小学校法制教育一体化建设,即根据民法典的内容和青少年成长阶段进行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时代特征进一步增强法律教育的整体环境和氛围,在依托于法制理论课这一主渠道和法制教育专职力量的同时,辅之以加强学校与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协同合作,进而更加有效促进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养成。

民法典提出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

这种问题其实就是企图割裂了家庭。

女婿自然没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同样,儿媳也没有义务赡养公婆。这是公俗良序。

但这并不影响儿女各自赡养父母。

提出这种问题的人或者有这种想法的人,企图割裂家庭,责任“外包”。但这不现实,也违背公俗良序。

家庭关系本就有四条线:

夫妻、婆媳(公公)、翁婿(含丈母娘)、亲家。

法律的意境是,不能把赡养义务,外延到非血脉之外的非直系亲属身上。但法律同时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阻碍对方尽赡养义务。

说得直白点:夫妻双方赡养各自的父母属于家庭正常开销,不得纳入夫妻财产分配范畴。

这无论在伦理为主的帝王朝代,还是现代生活中,都属于共识。根本不存在讨论的必要。

人们之所以这样讨论,无非“计划生育”造就的“责任外包”心理,由于担心“独生子女早于父母死亡”总想找一个人担当责任而已。

答案是,这个问题无解。

法律和公俗良序能够做的就是”夫妻双方无权阻止对方赡养父母,并规定赡养费不能成为夫妻财产分配范畴”。

但人生无常,企图把责任“外包”却是不可能的。

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祈祷不要“白发人送黑发人”。和每个人都要保留自己后半生的“生活必须”。

保存了对方出轨的音频视频证据?

出现“抓现场”的这种情况基本就过不下去了,另一方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证据,可以在后期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比如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赡养费等,都能占据很大的主动权。

但要特别注意一点,“录音录像”往往会引起另一种违法行为,那就是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

因此“录音录像”时的“姿势”要正确,我们结合两个实例来进行说明:

实例一:影像证据被判侵犯隐私权,不被法院采信为出轨的证据

小汤(女)、小朱(男)结婚已有10余年的时间,二人育有一子;

婚后,小朱在外打拼多年,有了自己的工厂,事业蒸蒸日上;创业成功后,小朱身上的担子更重了,常年在外出差,几乎到了与妻子小汤两地分居的局面。

因为工作关系,小朱常年把秘书(女)带在身边,日久生情,两人逐渐从工作关系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来索性住在了一起。

发现异常的小汤多次提出离婚,但丈夫小朱就是不同意。于是小汤派弟弟跟踪姐夫小朱,希望找到丈夫小朱出轨的证据。

某天,小汤弟弟终于等来了机会,在发现小朱带着秘书进入某酒店房间后,小汤弟弟破门而入,拍下了两人苟且的多张照片。

拿到证据的小汤如获至宝,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秘书也坐不住了,认为小汤及其弟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向法院提出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小汤道歉。

小汤认为自己并未对外散播照片,且拍摄的目的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固定老公出轨的证据,因此拒绝赔偿和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汤弟弟破门而入,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照片扰乱了秘书的正常生活,构成侵权,小汤作为指派人应当向秘书道歉。且所拍摄照片不被作为丈夫出轨的证据,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汤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判决是基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已经没有感情基础,而非是基于丈夫出轨。小汤所掌握的照片最终也未被作为小朱出轨的证据,因此在财产分配比例及抚养权的争夺上也不占有任何优势。

这个事例说明以违法的方式获得的所谓证据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不会被采信。

那么所有的“捉奸在床”的影像记录都不被采信吗?其实并非如此,我们再来看第二个实例:

实例二:影像证据被采信,法院判决离婚

小张和丈夫小肖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小张多次提出离婚,但丈夫小肖置之不理;

几年后,妻子小张病重,在此期间,丈夫小肖多次与第三者有婚内出轨的行为。

因为二人平时感情不和,缺少交流,所以妻子小张在家中安装了摄像头,但丈夫小肖并不知情。

某次小肖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幽会,恰好被家中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小张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请求。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该影像证据,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小肖婚内出轨,判决二人离婚。

那么为什么小张的影像记录就不是侵犯隐私的“非法证据”呢?

其实很简单,小张在家中装摄像头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刻意搜集丈夫小肖出轨的证据,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拍下的影像证据纯属“巧合”,更不属于“偷拍”的行为,是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

当然,如果妻子小张在第三者家中偷装摄像头,那么所取得的影像证据就是非法的,不会被采信。

搜集出轨证据还有什么方法?

其实搜集出轨证据并不一定要“捉奸在床”,这类“衣衫不整”的影像资料根本就无需拍摄,以下证据都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

1.在房间外拍摄连续视频,拍下两人进入房间的视频,一段时间或者第二天早上拍下两人从房间出来的视频;

2.拍下两人在公众场所牵手、拥抱、亲吻等亲密动作的照片或视频;

3.两人之间的文字聊天记录、频繁的通话记录等;

4.利益不相干的第三人的证人证言等;

5.开房记录、房费支付记录、两人在酒店大堂、走廊、电梯等场所的监控录像等等。

6.出轨一方出于自责等原因,向另一方所写的不会再犯此类错误的保证书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以上都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支撑,绝非只有“捉奸在床”的现场照片才是唯一证据。

写在最后:

现实中,掌握对方出轨的证据有很多途径,在采集证据时一定不要自乱阵脚而侵犯了他的隐私,这样的“证据”非但不会被采信,而且很容易因为违法在先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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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43条条文是什么?

民法典1043条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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