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57条解读,民法典238条解读?

《民法典》第557条解读,民法典238条解读?

《民法典》“物权的保护”一章第238条(以下所引法条如无特别注明均指《民法典》而言)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适用。因此,对于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应该首先适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这三类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具有兜底性质,如果适用上述物权请求权能够使得被侵权人之权利得到圆满救济,或者侵害物权尚未造成权利人损害的,那么债权请求权可不适用。本条规定,意在为物权被侵害之权利人创设损害赔偿请求权,惟本条规定属于不完全规范,完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本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对本条规定进行科学性、体系性之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关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之范围及归责原则之解释。《民法典》“物权的保护”一章对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未作规定,应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4条之规定。应该说,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4条对于侵害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之规定不及第1179条对于侵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规定细致、完善。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就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问题,要求损害赔偿义务人必须恢复假如没有发生侵害行为被侵害事物所应该具有的状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可得收益。按照事物的惯常运行或者根据特别情事,特别是考虑到一方所做的准备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具有极大期待可能性的预期利益,为可得收益。此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1183条)。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了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对于归责原则问题未有涉及,应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1166、1186条所规定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之归责原则,具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不同的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类型之规定,法律无规定时通常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因为物权被侵害而主张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侵权人如欲主张无过错而免责,则侵权人对于无过错之事实须予以举证证明。对于因为物权被侵害而主张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时,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还有两个附带问题尚须注意:

第一,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同时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责任财产不足的,须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第187条)。

第二,侵害物权所造成原物之残余物,通常归被侵权人所有。侵权人就物之损害赔偿了全部重置费用之后,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被侵权人交出发生毁损灭失后原物之残留物、变形物等残余物(第985条)。

其二,涉及第三人时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解释。通常情况下,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行使不涉及第三人,但在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之情形下则存在例外规定。物权遭受侵害的,如果被害人怠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保险人就被侵害之物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的,则成立合同的保全(第535条)以及保险人之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0条),代位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害人对于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按照《保险法》之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2条)此外,按照《保险法》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法》第61条)

物权被侵害而被害人放弃就侵害物权要求侵权人损害赔偿的,如果其放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则被害人之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538、540条)

其三,关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抵销、移转及预先免除之解释。通常情形下,被害人就损害赔偿之债权,可与侵害人之债权,各自主张抵销,《民法典》第557条对于合同债务抵销之规定,借助目的性扩张解释之方法,应该准用于非合同之债,因为我国《民法典》没有设置债法总则。但是,按照公序良俗原则之要求(第8条),为了防止发生道德危险,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之抵销问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予以解释适用:侵权行为人对于因为故意侵权行为或者重大过失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不得以其所享有之债权主张抵销。

债权作为财产权,能够成为继承权之客体,可以依法继承。赔偿权利人在受领赔付之前死亡的,其赔偿债权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赔偿义务人于赔付之前破产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破产清算人进行债权申报。赔偿义务人于赔付之前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受其债务。赔偿义务人被撤销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撤销机构承受其债务。通常情况下,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以特约形式预先蠲免某些可能发生的债务,并不违反契约自由原则,其效力应该予以肯定,这完全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第5条)。但是,考虑到特殊企业、特殊行为者的社会责任,考虑到弱者保护,考虑到市场主体不同的经济地位和实力、自我保护能力诸方面的不平等,考虑到公共利益维护、防止国有及集体资产之流失,考虑到基本人权之保护等因素,对于以特约形式预先蠲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之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债务,或者预先蠲免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债务有违公共利益保护、弱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权保护之原则,导致不公平、不合理之结果的,该预先免责特约之效力不应该得到承认。

其四,关于“权利人”之解释。本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于“权利人”的具体范围法无明文。本文认为,物权被侵害时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人,顾名思义首先是指物权人,但是除了物权人之外,特定条件下之继承人、监护人、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破产管理人、代位权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民检察院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亦可以依法行使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权利人”相对应,按照本条规定承担侵害物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人通常就是侵权行为人,按照自己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只须对自己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负责,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无须负责,但是该原则在适用中亦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被代理人、监护人、教唆人、用人单位等(第167、1169、1170、1188、1191条)。

民法典940条理解?

1.民法典第940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条文理解】

《民法典》“合同编”第557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在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通常会约定服务期限届满且未续期的,合同即终止。因此,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反之,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基于我国两阶段式的物业管理模式,只要具备了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即有权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并行使共同管理权利。

民法典5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法条?

1、见义勇为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2、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这些内容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4、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民法典557条的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条是关于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以及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同时规定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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