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275条,物权法第275条内容?

民法典物权275条,物权法第275条内容?

第275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物权275条,物权法第275条内容?

民法典275条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与归属的规定。在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对于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与第二百七十六条实际上是对于此前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调整,关于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在先,而关于车库使用的规则在后。

小区内停车费的到底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新民法典中如何规定人防车位的?

《民法典》第254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主张人防车位是自已投资的,收益归已所有。但是,绝大部分业主(购房消费者)认为,开发商建造人防车位的成本计入了房价,业主才是人防车位的实际投资者,业主应享有收益权。袁亚云认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现实中开发商往往将车位定价很高甚至与住房捆绑销售,而业主不愿高价购买车位但又有停车的刚性需求,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袁亚云说,因此,他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车位作为一种受限制的物权,如何在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取得平衡?《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过文义解释,可以得出车位的物权属于开发商的结论(不包括人防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修建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但是《民法典》第276条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可见法律又对车位的物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民法典275条司法解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司法解释: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应当依据合同确定。通过出售和附赠取得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车库车位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确定出售和附赠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进行物权登记,在转移专有权时,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跟随建筑物的权属一并转移,须单独进行转让或者不转让。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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