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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前的担保行为,新民法典实施前立案但在新法生效后开庭担保人有影响吗?

2022-11-26 法务资讯 司法

民法典颁布前的担保行为,新民法典实施前立案但在新法生效后开庭担保人有影响吗?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民法典》的溯及力,但民法典本身并未规定溯及力问题。

所谓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关于溯及力问题,《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溯及力。但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出特别规定除外。

这就说明,原则上,法律不能适用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例外情形下,可以有利溯及既往。

根据《立法法》第10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会在最后一条“附款”中规定该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2020年11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稿第6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

这就是说,原则上,以担保行为发生时间作为能否适用民法典的标准,担保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适用当时法律;担保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后的,适用民法典。

例外情形是,担保行为发生时,当时施行的《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相关情形,其后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

尽管该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文本,但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对该条的争议并不大,未来保留的可能性很大。

题述情形,担保案件已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案,这说明担保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该案能否适用《民法典》,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参考前述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区分情况对待:

1.该担保行为所涉情形在《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有规定,而《民法典》没有规定,应当适用前者,不适用《民法典》。

2.该担保行为所涉情形在《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中均有规定,如果适用前者应当判定担保行为无效,适用《民法典》可判定担保行为有效的,适用《民法典》。

3.该担保行为所涉情形在《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而在《民法典》中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之前签的担保人怎么处理?

按合同签订时间,根据《合同法》承担担保责任。

在21年后起诉按照担保法还是民法典?

2021年后立案起诉的案件一般适用原来的法律,参照适用民法典。对于民法典实施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司法解释,大概意思就是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案件事实,以案件事实形成当时的法律裁判,如果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

这种法律适用一般都会按照法理学解释为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不能对过往的案件用现在的法律条文规范调整。当时的法律规范调整当时的案件事实合情合理,不会发生冤假错案,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民间借贷关系司法解释也已经按照民法典规定做了修改,尤其对民间借贷纠纷利率做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由原来的24%的常态利率,降低为年利率不超过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现在年利率大概15%左右。

作为担保人的规定,民法典也有部分修订,比如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保证期间一律按照六个月计算。担保人没有写明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律按照一般担保认定担保责任。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必须先行执行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要求一般担保人承担义务。

而原来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还清为止,推定为债务到期两年内行使担保权利。民法典规定只要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清统一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所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律按照以前的法律执行。如果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规定不清楚的,就要按照民法典规定执行。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不得计算利息,利率从2020年8月20日统一按照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2021年1月1日已经受理的案件?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由上观之,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

但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审理的担保案件,保证方式并非必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6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情况下,如果保证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即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

所以,并非民法典施行后受理的担保案件一律适用民法典,要取决于担保行为发生的时间!

未约定担保方式如何担责?

我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民法典施行之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以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下面我把保证责任给大家讲清楚。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以借钱为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并强制执行,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还钱。连带保证的担保人没有什么权利,压到头上全是义务。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款,也可以找担保人还款,也就是说债主发现债务人落魄了,甚至可以不去找借款人,直接起诉让有钱的保证人偿还全部借款,偿还以后保证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张三找李四借钱20万,王五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张三拿了钱,扎扎实实创业失败,或者花天酒地挥霍,总之,最后没钱了。王五签完字以后就回家继续经营自己的事业,压根就不记得有这回事。两年后,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随后收到法院传票,告知李四把他给告了。如果李四告张三和王五两个人,法院会判张三和王五连带偿还20万,此时法院查询张三卡里没有钱,王五卡里面有30万,直接扣划20万还给李四。王五可以向张三追偿,追不回来就只能自认倒霉。

如果张三找李四借钱,王五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张三起诉李四还款,李四没钱可还,或者出现前现四种情形,王五的下场和连带保证一模一样。

许多小伙伴可能吓出了一身冷汗,迫不及待地问什么情况下是一般保证,什么情况下是连带保证。现行法律和新民法典规定不太一样。现行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担保算。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686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担保算。也就是说,2021年1 月1日以前给人提供担保,如果在借条上写担保人XXX,就推定是连带责任担保,写如XXX到期不能偿还,我愿意代为偿还XX元,此为一般保证。民法典实施以后,在借条上写担保人XXX推定为一般担保,如果要提供连带担保,就必须明确写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这句话,就是一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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