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走进民法典触犯民法典的简短案例

通过案例走进民法典,触犯民法典的简短案例?

江某开越野车带着刘某等3名同事去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小检说法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民法典与刑法的衔接案例?

用科学技术犯罪行为的刑法立法化问题。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目前,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通过科技技术手段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逐渐增多。例如,深圳发生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贺某某就被司法机关以“非法行医罪”论罪处刑。如何进一步规范科学活动,仅仅通过民法难以妥善解决好,如果科学家脱离了科学伦理的约束,由此而带来的社会危害也往往比其他犯罪要严重。

例如,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制造武器、弹药等行为,通过核技术危害人类安全的行为,等等。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与民法典的内容相协调,不妨在修改刑法之际,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节之中增设相关的滥用科学技术罪等条款。

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案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民事欺诈规定如何赔偿案例?

众多的楼盘相继推出,其中也存在着购房欺诈现象。针对这种购房欺诈行为《民法典》中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接下来结合案例向大家展示遭遇购房欺诈如何维权。

刘春华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购买了秋实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买房时售楼人员告诉他交房后会建设足球场和健身室,这些设备也被约定于合同之中,这让运动爱好者的刘春华最终决定购买这套房产。春华盼望的交房日期终于到来,本以为幸福生活就要开始了,不料房子麻烦不断,先是入住后发现小区公共面积较小,根本没有建设足球场的空间,健身室也只有几套哑铃,敷衍了事。后来又发现直到交房时开发商都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却在购房合同里称已经取得房屋预售的许可资质。刘春华对此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房产过户手续也存在隐患。春华就这些问题向开发商协商反映,对方一再拖延回复,没有解决的诚意。在律师朋友的建议下,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为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房款及其利息,并支付一倍房款的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后查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和宣传中承诺的设施没有兑现,作为影响购房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因素应被认定为违约行为,而交房时仍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刘春华最后通过法院审判解除了合同并协商获得了已付房款一半共20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可见,当买房中遇到隐瞒或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时,或隐瞒已经成为拆迁房的事实,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不要通过非法手段维权。

民法典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全面正确实施民法典,切实落实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汕头中院精选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讲解民法典重点内容,把群众身边的案件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房屋出卖人离世,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定的合同义务

一、基本案情

1991年李某某与肖某佛签订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按63000元整转让,因系政府补贴住房尚未能办理产权转移过契手续,经双方同意,今后如能办理时,转让人肖某佛必须负责配合产权过户手续,过契的手续税率费用按双方各自承担。双方自立契之日起,该涉案房屋业权归承受人李某某所有,肖某佛移交房屋所有权证给李某某,此据暂作该房产权转让依据,在产权过户手续清楚时作废。李某某次日付清房款后,肖某佛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由李某某收执,并将涉案房产交由李某某使用至今。

肖某佛于2016年死亡,其妻陈某英于2014年死亡。肖某敏、肖某毅系肖某佛和陈某英的儿子。因案涉房产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李某某诉至金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某与肖某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肖某敏、肖某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与肖某佛于1991年签订关于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效。肖某敏、肖某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手续,有关过户的税费由李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头中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肖某敏、肖某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至李某某名下的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相关费用由李某某与肖某敏、肖某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肖某敏、肖某毅承担税费的范围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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